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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遭罚 挪用小微企业金融债专项贷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昨日公布的阜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阜银保监罚决字〔2021〕03号、04号)显示 ,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液压园支行挪用小微企业金融债专项贷款偿还利息 , 陈焰对这一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
阜新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对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液压园支行罚款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对陈焰警告 , 并罚款五万元 。
据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 ,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辽宁省阜新市最大的金融机构 , 其前身为阜新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 ,1997年6月4日更名为阜新市城市信用联合社;2001年8月27日 , 正式组建为阜新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7日 , 更名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正式步入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 , 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 , 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 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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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遭罚 挪用小微企业金融债专项贷款】责任编辑: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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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国经济网|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遭罚 挪用小微企业金融债专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