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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婷婷
没有人能料想 , 小超市进了10包“酒鬼花生” , 结果被人告上了法庭 , 要求赔偿1万块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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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 ,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是“酒鬼花生”商标的权利人 , 委托有关律师事务所 , 起诉济南章丘的多家小超市 , 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的花生商品上使用“酒鬼”的标识 , 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 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品牌、品质形象 , 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 很多商家无奈选择和解 , 赔偿原告数千元了事 。
保护商标专用 , 是正当权利 。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 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 , “引起纠纷的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如果相关小超市故意销售侵权商品 , 的确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不过 , 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 。 从报道的情况看 , 上述超市的进货渠道很正规 , 并没有什么问题 。 商家“网购时看到店铺是生产商 , 看了他们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 , 才放心下单” ,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 , 其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 根据《商标法》规定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退一步说 , 即便上述超市构成了侵权 , 原告索赔的数额也颇为不妥 。 根据《商标法》规定 ,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 , 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 超市进货量小 , 仅花了几十块钱 , 获利也不会超过这个数额 , 可是原告却动辄索赔上万 , 和解也能拿到数千元 , 远远超过获利数额 , 这是一种明显不公平的“榨取” 。
就算“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那么多小超市给的钱 , 难道真的都算在了代理费里面?原告真的只拿到几十块钱?有关“分好处”的代理协议能不能拿出来 , 给公众也瞧瞧?
老实说 , 看过新闻报道 , 很多人纳闷 , 维护商标专用权 , 为什么偏偏要找小超市麻烦呢?是的 , 他们不懂法律 , 不懂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 也畏惧打官司 , 怕走诉讼程序花更多的钱和精力 , 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和代理律师 , 不需要花多少气力 , 就能将其摆平 。 一家超市赔个几千元 , 积少成多 , 也是不菲的收益 。 只是 , 这样“恃强凌弱” , 很容易有“钓鱼式诉讼”之嫌 , 既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 也难免影响到企业在公众中的口碑效益 。
维权不是钻法律空子的“摇钱树” 。 对于商标所有权人 , 应当守住诚信的底线 , 也莫碰法律的红线 。 对于个体 , 还应强化法治意识 , 为权利斗争 , 避免沦为钓鱼诉讼的猎物 。
【商标|光明时评:酒鬼花生告200多家小超市,维权别成了“钓鱼式诉讼”】(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来源:(光明时评)
【】网址:/a/2021/0202/kd671307.html
标题:商标|光明时评:酒鬼花生告200多家小超市,维权别成了“钓鱼式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