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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芭黎贝甜”碰瓷“巴黎贝甜” , 法院一审判赔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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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芭黎贝甜”碰瓷“巴黎贝甜” 法院一审判赔150万】图1/6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博@知产北京 2月3日消息 , 近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涉及“巴黎贝甜” “PARIS BAGUETTE”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一审判令被告金某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芭黎贝甜公司) 停止使用“巴黎贝甜”未注册驰名商标 , 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 , 停止以胁迫交易系列商标为目的的恶意骚扰举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50万元 。
原告诉称
“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是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面包店服务的知名快餐品牌 , 已成为这一服务领域的驰名商标 。 二被告注册与原告商标近似的“芭黎贝甜”等商标近百枚 , 并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宣传使用原告的“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商标 , 侵犯了原告对于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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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二被告以强制转让商标为目的 , 采取针对原告及其加盟商的民事诉讼、行政投诉、上门骚扰等一系列行为 , 严重威胁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 , 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 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
被告辩称
原告“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商标的使用属于违法性使用 , 不能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 二被告对自己合法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行为不够成侵权 , 其对相关主体的警告和投诉以及诉讼行为亦是正常的维权行为 ,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院认为
本案中 , 虽然“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含有“巴黎”、“PARIS” , 但也同时包含不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的其他元素 , 经过长期使用 , 相关公众已将“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作为整体识别 , 并将其与快餐服务尤其是面包、蛋糕快餐服务相关联 , 故二标识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 根据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 , 综合考量广告宣传力度、地域影响范围等因素 , 可以证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 , 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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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其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突出使用 “巴黎贝甜” , 使相关公众将“巴黎贝甜”与被告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相联系 , 足以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 侵犯了原告对“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在快餐店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 。
二被告不以使用为目的 , 在注册大量“芭黎贝甜” 、“BARIS BAGUETTE”商标后 , 主动以1000万的要价转让给原告 。
遭拒后 , 二被告通过向原告及其各地加盟商、门店发送警告函、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向司法机关起诉等行为 , 干扰原告的正常经营 , 导致原告陷入大量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 , 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 企图迫使原告高价收购其注册的“芭黎贝甜” “BARIS BAGUETTE”系列商标 。
另外 , 被告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成立时 , 原告“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未注册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 被告注册和使用的“芭黎贝甜”字号与原告的“巴黎贝甜”未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 , 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
因此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巴黎贝甜”未注册驰名商标 , 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 , 停止以胁迫交易系列商标为目的的恶意骚扰举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50万元 。
责任编辑:邓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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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澎湃新闻|“芭黎贝甜”碰瓷“巴黎贝甜” 法院一审判赔1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