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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千万美金贷款逾期 , 企业以疫情为借口“拒缴”违约金 , 国家开发银行与之对簿公堂
来源:新华融媒看财经
采访人员:李娜、闫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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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 ,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家开发银行”)与丰远集团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已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并进行了相关判决 。 丰远集团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 , 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并以疫情为借口为自己开脱 , 最终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采访人员就此次事件致电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 该行相关工作人员回复 , 不接受采访 。
因千万美金贷款逾期对簿公堂
2013年12月24日 , 国家开发银行与丰远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外汇贷款合同》 , 承诺贷款金额为1.1亿美元 , 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7日 , 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为6个月美元LIBOR+450BP , 逾期利息为逾期金额×逾期利率×逾期日数/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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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 双方还约定 , 若到下一个付息日或还本日 , 借款人仍未偿还逾期的贷款本息和费用 , 贷款人将采用当期逾期利率按利息期计收复利;借款人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负债的 , 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 ,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贷款承诺金额0.5%的违约金 。
2013年12月24日 , 国家开发银行与丰远集团公司、丰远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合同》 。 同日 , 国家开发银行与姜某云、段某波、姜某芹、耿某义分别签订《质押合同》 , 约定他们将其拥有的丰远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 。 此外 , 国家开发银行又与路德森公司、姜某云、段某波、耿某义、姜某芹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 , 对本项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 上述合同签订后 , 国家开发银行发放了贷款 。
2019年5月8日 , 国家开发银行与丰远集团公司等相关主体签订《变更协议》 , 贷款人由国家开发银行变更为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 由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其名义行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的权利、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的义务 。
2019年12月30日 , 丰远集团公司发生本金逾期507万美元、1230万元人民币;2020年5月20日本金逾期582万美元、1411万元人民币 。 同时产生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
丰远集团公司尚欠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5963万美元、1.45亿元人民币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9.63万元人民币、8.57万美元) 。
2020年3月23日 , 丰远集团公司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贷款利息人民币181.95万元 。 5月7日 ,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丰远集团公司账户扣划利息人民币1.58万元、人民币2元、145.08美元 。
一审法院认为 , 在国家开发银行依约向丰远集团公司发放借款后 , 丰远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偿付贷款本息 , 其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 ,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为40万美元、97.12万元人民币 。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主张借款提前到期 , 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 , 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 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
丰远集团公司抗辩 , 发生逾期还款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停业 。 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 丰远集团公司逾期还款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30日 , 此日期发生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 , 故丰远集团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一审判决丰远集团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偿还《外汇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963万美元、人民币1.45亿元;向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8.57万美元、人民币19.63万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按照《外汇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应减去丰远集团公司已经偿还的利息183.53万元人民币和145.08美元);丰远集团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支付违约金40万美元、人民币97.12万元等 。分页标题#e#
丰远集团公司再次拿疫情开脱被拒
丰远集团公司就此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 , 于是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丰远集团公司拿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为自己开脱 , 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四项 , 即要求丰远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美元及97.12万元人民币 , 依法改判丰远集团公司免除借款合同违约责任 。
丰远集团公司系文化、旅游、酒店、餐饮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 丰远集团公司表示 , 2020年受到疫情影响 , 公司经营状况面临较大压力 。 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企业 , 要求给予金融政策支持 ,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等支持企业战胜疫情影响 。 根据上述规定 ,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要求丰远集团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40万美元及97.12万元人民币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
此外 , 丰远集团公司由于新冠疫情影响 , 未按期支付借款合同的到期款项 , 属于不可抗力 ,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 , 免除丰远集团公司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综上所述 , 该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 , 丰远集团公司逾期还款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30日 , 此日期发生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 。 最终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 , 注册资本为4212.48亿元 , 是直属中国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
国家开发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数据显示 , 截至2019年末 , 该行资产总额为165045.75亿元 , 同比增长2.01%;负债总额为151108.40亿元 , 同比增长1.56%;实现营业收入2228.98亿元 , 同比下降11.67%;实现净利润1185.11亿元 , 同比增长6.30% 。
资产质量方面 , 该行不良贷款率为0.95% , 同比增加了0.03个百分点;贷款减值准备余额为5170.92亿元 , 贷款拨备率为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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