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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 , 非法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 , 以公司名义拖欠货款、拖欠工资或以公司名义去借款 , 债务到期拒不偿还 。 虽然债权人赢得诉讼判决 , 但由于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 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以实现 。
司法实践中 , 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案件 , 大多是经查询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 公司的一般现状:租赁的办公场所 , 公司账户中无资金 , 公司名下无大额资产 , 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 。
【神马股份|公司无财产,股东应承担还款责任】
如何破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困局?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 公司股东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 避免过度解读公司有限责任给其它社会主体带来不可逆的不良后果 。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责任主体 , 公司的设立需要股东出资 , 由于公司工商登记变革 , 股东出资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 , 公司股东大多在设立公司时未实缴出资 , 且将出资年限设置为若干年后 。
执行办案人员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的还款责任 , 或直接在股东未实缴出资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 , 股东的个人资产区别于公司资产 。 这也是为什么执行办案人员对公司股东不能采取执行措施的根本原因 。 但现实中 , 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 , 且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已有债务 , 公司股东应实缴其出资 , 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名下债务 。 这样理解并不违反《公司法》有关公司有限责任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 , 其设立时投资人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 , 可以裁定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 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 , 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来源:(法律问号)
【】网址:/a/2021/0204/kd678564.html
标题:神马股份|公司无财产,股东应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