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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黄晋:超级平台垄断竞争问题 , 要采取多措并举
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王春蕊)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决策部署 , 推动数据资源产权、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治理等制度完善 , 支撑数据驱动的科技创新 , 避免数据要素市场无序发展 ,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等五家清华大学专业智库 , 发起了数据利用与数据治理系列论坛 。 第一期研讨会“企业数据利用与治理”于2月5日成功举办 。
会上 ,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晋以《数据市场的平台竞争问题》为题发表演讲 。 他提出了国外对数字市场平台监管的经验 , 主要阐述了欧盟通过制定《数字市场法》来加强监管的举措 。 鉴于国外经验 , 他认为国内应结合中国市场特征 , 采取多措并举 , 进而来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 。
欧盟通过制定《数字市场法》 , 加强对数字市场平台的监管
黄晋指出 , 这些年全球对于平台领域市场反垄断的问题 , 主要以欧盟为主 。 欧盟对数字市场的监管 , 主要通过事中、事后进行监管 , 以反垄断为重要抓手 , 对行业行为进行监管 。
随后 , 欧盟注意到通过反垄断法来调整行业行为也有些问题 , 于是制定了《数字市场法》 。 根据欧盟条约规定和欧盟合并条例的规定 , 《数字市场法》不是竞争工具 , 而是概念更大的市场监管 。
黄晋表示 , 《数字市场法》通过三个标准为数据市场制定了“守门人” , 一是对市场影响力 , 二是涉及它的控制能力 , 三是控制的持久性 , 从三个维度来判断是否达到数据市场“守门人”要求 。
当然平台也有反驳的权利 。 如果平台反驳时 , 法律要求平台要详尽披露信息 , 并为平台设定了一些披露要求 , 附加了一些义务和禁止性的条件 。 并且 , 该法律还做了一个模型 , 平台的反驳意见要进入模型 , 来判定该反驳是否合理 。
欧盟采取这样的措施 , 主要是因为欧盟发现平台的很多问题 , 例如“二选一”、平台“封禁”等 , 仅通过事后监管 , 是没有效果的 。 比如 , 禁止垄断协议 , 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 但是这已经导致不好的影响了 。 因此 , 欧盟制定《数字市场法》 , 还是需要通过制度供给 , 来解决一些难题 。
黄晋指出 , 目前国内对平台的监管 , 也制定了很多法律制度 , 从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 , 还有去年年底出台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 其中 , 最近出台的《指南》借鉴了大量欧盟相关监管的规则 , 包括德国一些最新的监管规则 。
那么 , 这么多制度对市场的影响 , 可以说有效果 , 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 所以 , 去年年底时 , 中央提出了要防止无序竞争 , 要适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 。 平台经济有活力、有优势 , 有便捷性 , 已经形成强大的规模效应 。 但现在问题是 , 微信平台的活跃用户量已经达到11亿、抖音的用户达到6亿时 , 对于我国有10多亿人口来说 , 平台的影响不仅从经济上来考虑 , 还应从各个方面 , 从社会治理等方面去考虑 , 怎样去规范它的发展问题 。
比如 , 对于平台出现“二选一”、“封禁”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的出现让我们进一步思考未来如何监管 , 如何管理 。 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 现实问题 , 既能更好发挥市场经济 , 又能完善监管体系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形成切实可行的中国方案 。
【新京报网|黄晋:超级平台垄断竞争问题 要采取多措并举】2021年1月31日 , 中办和国办发文《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 也提到了要包容审慎监管 , 要分门别类做监管规则和标准 , 规范事中、事后 , 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
这些都值得我们监管机构去了解、学习 , 因为本身相关市场、数字市场概念太大 , 对反垄断法当中的市场进行界定 。 同时 , 对于平台监管需要多措并举 , 来规范数字平台 。 现在对于平台 , 大家越来越注重它的商业伦理、商业道德和法律问题 , 这就需要监管机构、研究机构、立法者群策群力 , 制定监管规则 , 输出法律制度供给 , 来完善监管规则 。
责任编辑:薛永玮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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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京报网|黄晋:超级平台垄断竞争问题 要采取多措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