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发文!事关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二 )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的前提下 , 鼓励若干相邻农村村民自愿联合开展农村旧房小片区翻建 , 经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后 , 可在原址范围内重新整合安排宅基地 , 优化村庄院落布局 , 促进村庄有序更新 。 在经政府确定公布并拥有合法产权的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内居住 , 且无其他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 根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需要 , 在收回原宅基地 , 并将相应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房屋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 或由政府依法征收的前提下 , 允许其申请新宅基地和新建住宅 。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 , 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 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互通 , 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提供依据 。 省农业农村厅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信息的基础上 , 依托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公安厅等部门的村庄规划、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户籍等信息 , 加快建设集审批、监管功能于一体的全省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 , 规范乡(镇)审批工作 , 加强乡(镇)审批监管 。
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要求 , 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合并办理 , 鼓励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 。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 , 整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三到场”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四到场”要求 , 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 , 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 , 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 , 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 , 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 , 接受社会监督 。
乡(镇)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 夯实“一楼一档” , 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健康绿码” , 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管理 。 对村民新建、翻建住宅的 , 在核发审批文件时 , 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严格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 , 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 , 及时发现问题 , 督促整改到位 。
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 , 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村民自建住宅的 , 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 集中统建的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 , 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 , 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 , 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 , 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 , 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 。 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 ,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深化农房整治行动 , 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 , 大力整治农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和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造成安全隐患的彩钢板屋顶 , 严控屋顶水箱裸露 , 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水平 。 奖补资金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 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
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方式 , 在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体系 , 与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 , 促进建筑风貌管控和“建新拆旧”落实到位 。 引导农村村民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 , 优化室内空间布局 。
六、规范旧宅基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