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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蒙眼”募资岂能一退了之】来源:经济日报
A股上市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 , 中止其可转债上市 , 将已募集的33亿元退还给投资者 , 成为A股首次可转债中止上市的案例 。
根据公告 , 东方日升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亏损 , 按照可转债发行相关规则 , 公司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 。 简而言之 , 因为财务指标不合格 , 造成了东方日升发债终止 。
可事件的经过远没那么简单 。 东方日升于2020年12月收到证监会同意发行可转债的注册的批复 , 今年1月28日此次募集的33亿元资金到位后 , 第二天便发布业绩亏损预告 。 在投资者一片“公司明知自己亏损 , 仍坚持发行可转债”的声讨中 , 东方日升又迅速与保荐机构协商中止发债 。 尽管东方日升此次可转债发行已经终止 , 33亿元也已退回投资者账户 , 但A股首次可转债中止上市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不能一退了之、一带而过 。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关键信息是应尽的责任和法律层面规定的义务 , 连自己的财务状况都没搞明白就要举债 , 这样的“蒙眼”募资一旦真正落地 , 不仅涉嫌蓄意欺骗投资者 , 更会扰乱再融资市场秩序 。
本次发债的承销商 , 显然也没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 , 既没有完全准确地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 , 也很可能未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进行认真核查验证 , 没有与上市公司保持顺畅沟通就贸然接单并放行 。 此行为同样严重损害个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其实 , 出于自身盈利需求 , 保荐机构很难在实际查验中对不适合发债的企业真正公开投出“反对票” 。 要防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合穿一条裤子” , 需要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 。 一方面 , 要继续夯实信息披露监管基础 , 督促上市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 , 要用好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 , 强化发行人诚信责任 , 一旦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问题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 另一方面 , 也要统筹财税、司法、证券等各监管部门力量 ,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 强化中介机构把关责任 , 做到对可转债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充分了解 , 对申请文件严格核查验证 , 同时要规范行使中介机构的各类职权 , 客观公正发表专业意见 ,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济日报 马春阳)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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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蒙眼”募资岂能一退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