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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 , 长春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 , 2014年8月6日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 , 减少城市污染 , 保证长春市城市公共安全 , 制止和杜绝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 , 根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 特制定通告去下:
【安全管理|长春公安发布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 ,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 ,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
三、严禁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四、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 ,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
五、违反《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 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六、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七、违反《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八、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加强监督举报 , 并予以奖励 。
举报电话:110
吉林日报全媒体 记者:刘巍 编辑:吕游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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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安全管理|长春公安发布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