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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董秘学苑
2月9日晚间 , 贵州茅台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董事会 , 第八项决议中通过了《终止有关捐赠事项的议案》 , 大到5.46亿元的习水县习新大道工程建设捐款 , 小到向贵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资的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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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25日公司发布公告要捐赠 , 到现在宣布终止 , 历时三个多月 , 不得不说 , 这是小股东们的胜利 , 据此前媒体报道 , 有超过200位股东联名向证监会举报和向有关部门提出起诉 。
诉求只有一点:贵州茅台如此大手笔(2020年累计对外捐赠超过10亿元)对外捐赠 , 只是经过董事会审议 , 并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 损害了股东们的利益 , 《公司章程》里并没有赋予董事会有权利去决策如此大笔捐赠的授权 。
在上市公司合规上看 , 上交所《上市规则》中将赠与资产也定为交易 , 只是这种交易是上市公司用资产换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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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这种理解 , 对于茅台这种几万亿市值的上市公司 , 营收近千亿 , 净利润约455亿元 , 在金额上 , 的确远远没有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
这或许也是茅台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对外回复合规的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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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的媒体报道
茅台也没有想到 , 小股东们会如此执着 , 竟然向监管层进行了举报和和上诉 。 让市场没有想到的是 , 茅台竟然主动终止了捐赠 , 连200万的对外捐赠都给终止了 。
从茅台案例可以看到 ,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捐赠的确是存在着制度上的短板的 。 按照目前的规则 , 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等)10%-50%都可以直接董事会决议通过 。
对于贵州茅台这种公司来说 , 这个限制相当于是没有限制的 , 显然 , 现在看来 , 定义对外捐赠为一种交易是不恰当的 。
毕竟对外捐赠不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真实的利益互换 , 企业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是对的 , 但是作为上市公司 , 资产是属于所有股东的 , 这种完全对外输出的行为作为“交易”来对待有失公允 , 应该区别对待 。
其实 , 早在2009年 , 国资委就曾发文加强央企的对外捐赠事宜 , 要求央企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 , 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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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一点 , 应该在A股上市公司展开 , 我们可以看到 , 目前很多A股上市公司都有制定并发布《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其中制度中对于捐赠的决策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 比如单笔金额超过多少要股东大会审议等 , 因为每家公司体量不一样 , 监管层可以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然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而不是上市公司自愿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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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贵州茅台终止对外“捐赠” 将“捐赠”定义为交易不合适了】从证监会和上交所现有的规则中看 , 茅台的对外捐赠并没有错 , 茅台错就错在 , 这么大体量的公司 , 竟然没有制定一个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或者有 , 只是投资者不知道) 。
从之前的“持有100股的股东居心何在”到现在小股东们左右了A股第一市值上市公司的决策 , 真的是A股的进步 。
证监会上周五刚发文要上市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 , 关注中小股东的诉求 , 可以预见的是 , 有了茅台这个例子 , 未来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会越来越被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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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书瑗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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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贵州茅台终止对外“捐赠” 将“捐赠”定义为交易不合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