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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福晟集团违返《证券法》 董事长潘伟明等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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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福晟集团违返《证券法》 , 董事长潘伟明等人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每经编辑 魏文艺
2月9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对潘伟明、许幼农、郭阳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指出 ,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等问题 , 对福晟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潘伟明 , 及许幼农、郭阳春等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值得一提的是 , 早在2020年11月19日 , 福晟集团就发布公告称 , 公司无法按时支付“18福晟02”回售本金及利息 , 共计6.31亿元 。当天 , 大公国际决定将福建福晟集团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C , “18福晟02”信用等级由A+调整为C、“18福晟03”“19福晟01”及“19福晟02”的信用等级由A+调整为CC 。
Wind数据显示 , 福晟集团旗下有5只债券将于2021年到期 , 金额合计33.3亿元;另有4只将于2022年到期 , 金额合计50亿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官网截图
附:《关于对潘伟明、许幼农、郭阳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文
潘伟明、许幼农、郭阳春:
经查 ,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晟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福建福晟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未能在2020年8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 , 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 , 下同) , 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商)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 , 涉案金额合计173,146.23万元 。
截至检查结束日 , 福建福晟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23.83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00万元的重大未决诉讼 , 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 , 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 , 金额合计172,668.97万元 。 其中 , 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 , 共计44,668.97万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 , 金额为128,000万元 。
截至检查结束日 , 福建福晟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 , 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 , 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 。 其中 , 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 , 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 , 分别占福建福晟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 , 福建福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
福建福晟的上述行为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公平 , 潘伟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许幼农作为公司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郭阳春作为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福建福晟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警示你们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分页标题#e#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福建证监局
2021年2月9日
【每日经济新闻|福晟集团违返《证券法》 董事长潘伟明等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责任编辑:陈志杰


    来源:(未知)

    【】网址:/a/2021/0210/kd697829.html

    标题:每日经济新闻|福晟集团违返《证券法》 董事长潘伟明等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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