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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三大业务违规!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来源:21综合
深圳证监局2月10日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信证券应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深入整改 ,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 , 保障业务规范开展 , 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 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深圳证监局称 , 经查 , 中信证券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 , 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
【21世纪经济报道|三大业务违规 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 , 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 , 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
个别资管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等 。
具体来看:
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 , 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 。
一是业务准入管控不到位 , 部分项目业务准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 , 未充分关注和核实管理人准入材料 。 二是投资监督业务流程存在薄弱环节 , 部分产品未及时调整系统中设定的监督内容 , 部分投资监督审核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复核程序 , 对投资监督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约束的内控流程不完善 。 三是信息披露复核工作存在不足 , 对个别产品季度报告的复核存在迟延 。 四是业务隔离不到位 , 托管部门与从事基金服务外包业务的子公司未严格执行业务隔离要求 。
二、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 , 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 , 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 。
三、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 , 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
就在2月9日 , 北京证监局发布对国都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业务活动措施的决定。
经查 , 国都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子公司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景瑞)委托他人代持你公司股权 , 且长期存续 。 二是对国都景瑞风险管控不足 , 未及时监测、监控和处理子公司风险 。 三是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国都景瑞重要情况 , 作为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 报送的资料、信息有缺失 。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都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另类投资业务(项目退出除外)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 国都证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 加强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 , 稳妥处置国都景瑞违规持股事项 , 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资料、信息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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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1世纪经济报道|三大业务违规 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