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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平台经济反垄断是“开笼”,不是“关笼”】盘和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2月7日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 , 明确“低于成本销售”、“大数据杀熟”、“二选一限制”等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将受到限制 , 并同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 ,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 , 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 。
其实 , 这一《指南》在去年双十一前一天便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 诸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在意见稿中均已提到 , 并且《指南》的内容与《反垄断法》的结构高度契合 , 由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六章组成 , 共24条 。 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 可以说 , 这次专门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正式发布 , 恰恰体现了国家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决心 , 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的用意 。
在去年这个意见稿刚刚出台之时 , 社会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声音可以说众说纷纭 。 对于用户来说 , 特别是在制止“大数据杀熟”等方面均拍手称快 。 但互联网行业和部分投资人却担心会遏制新兴数字经济的发展 , 不利于我国的互联网大厂参与国际竞争 , 相关的互联网企业在资本市场也受到很大的震动 。 但这次正式指南的出台却没有再次引起相关企业股价的大幅波动 , 可见社会各界对平台经济反垄断均已持支持态度 。 对于投资者来说也不再把反垄断看做重大利空 , 互联网企业的市值在这几天也呈现出稳定的态势 。
一方面 , 相较之前的意见稿 , 正式《指南》并没有对“相关市场”的认定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 而是重新回到最早的执法口径 , 把相关市场认定的问题又重新交给了执法机关 , 需要执法机关在实际案件中根据反垄断法或执法实践去认定 , 这一做法给了执法机关一定的灵活操作空间 , 在遏制正处于成长期的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同时又多了一层包容心 , 更有利于国家和相关机构对平台经济的因时利导和因势利导 。 因为对于新兴的平台经济企业来说 , 相关市场的界定还具有一定困难 , 现在也没有形成统一成熟的问题处理方案 。 在具体规则尚未形成之时暂不对相关市场界定做出细化规定 , 而是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 , 既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的不同对案件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又可以在执法的同时融入国家和社会对平台经济未来发展方向的期许 , 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 。
另一方面 , 指南有助于推进以算法和数据为核心的平台经济良性有序竞争 。 平台经济发展到现在 , 用户都可以很直观的体会到在每个细分领域的头部效应 。 这从用户角度来说是因为用户之间存在网络效应 , 网络中的用户越多 , 用户的收益越大 , 从而对用户的吸引力越大 。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 , 却是平台之间恶性竞争的结果 。 在平台发展初期 , 大多采取价格战的方式 , 利用资本力量来挤出竞争对手 。 比如近期的社区团购 , 各家之间疯狂补贴 , 看似让用户得到了实惠 , 但激烈的竞争淘汰过后却会让一两家巨头形成实际上的垄断 , 伤害的还是消费者及平台经济市场本身 。 可见 , 掌握核心数据优势的平台经济既可以为善 , 也可以作恶 。 我国平台经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 已经走过了对其“包容审慎”的发展阶段 。 如今各大平台也在细分行业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地位 , 甚至有些平台与消费者利益紧密融合 , 出现“大而不能倒”的问题 。 这次强化反垄断 , 可以看出监管机构理念的转变 , 以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 , 让市场更好地健康发展 。
监管不是打压和取缔 , 更不是对平台经济“关笼子” , 而是更好地开放市场 , 打破平台经济自由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羁绊 , 对妨碍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进行系统性治理 。 只有清理掉行业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障碍 , 把市场秩序维护好 , 才能让更多的主体享受到数字经济的红利 , 实现平台经济的有序良性发展 。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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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经济|平台经济反垄断是“开笼”,不是“关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