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私募证券基金与PE,莫混淆
近日 , 有朋友向飒姐团队询问自己投资的私募基金法律风险 , 并认为他的投资被托管至第三方账户 , 不存在被侵占的可能 。 事实上 , 这样的误解源自于对概念的界定不清 , 私募基金的种类繁多复杂 , 并非所有的类别都存在较高的刑事法律风险 , 本文旨在对此作出梳理 , 供各位读者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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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何为私募基金
“私募”强调的是募集基金的形式 , 即不能像公募基金以公开的媒体宣传、研讨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 我国监管法律主要通过四个方面对私募进行规制:投资人人数、合格投资人资格、向特定对象募集以及募集宣传方式 。
“基金”是一种资金集合运用的组织形式或者是资金的集合投资的投资工具 , 必须用于特定的用途 。
私募基金是一种向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人以非公开宣传的方式进行募集的资金运用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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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私募基金的两种常见分类
以开放程度为标准 , 我们可以将私募基金划分为开放式私募基金、封闭式私募基金和半开放式私募基金 。 这也是飒姐团队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并作出涉刑分析的分类 , 本文不再赘述 。
事实上 , 更为常见的是以投资对象为标准作出的划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另类投资基金和多种资产投资基金等 。 后两者市场份额较小且形式复杂 , 并非主流 , 飒姐团队在此主要对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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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是投资对象是公开的二级市场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 主要投向各类上市流动证券 。 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 并由专业的经理根据需要随时在证券市场上出售有价证券来实现变现
由于二级市场证券流动变现较为容易 , 该类投资通常是短期投资 , 流动性较强 , 结合其资金放置于证券公司的特征 , 具有一定的“阳光私募”属性 , 被挪用侵占的可能性较小 , 刑事法律风险不大 。
据飒姐团队了解 , 在实践中 , 甚至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使用大客户的证券账户进行二级市场投资的情形 , 由于提现账户指向于该名客户的个人银行账号 , 私募基金管理人几乎不存在挪用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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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PE)的投资对象为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 是一种直接的投资方式 。 该类基金通常会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等在IPO前各个时期的企业进行投资 , 帮助企业成长 。 在企业上市后 , 投资基金会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 获得资金的增值与变现 。
从前文的论述可知 , 私募股权基金的增值变现需要经历企业的成长阶段 , 属中长期投资 , 流动性弱 , 短期份额的赎回较为困难 。
正因此 , 存在不法分子利用私募股权基金隐蔽性的特点 , 挪用甚至非法占有资金 。 经飒姐团队整理 , 在司法实践中 , 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私募案件均来自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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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涉刑风险分析
那么 , 是不是私募证券基金就不存在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呢?答案是否定的 。
我们仍须老生常谈 , 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予以界定:非法性(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 , 公开性(是否非公开发行) , 不特定性(投资人是否适格且有限)以及利诱性(是否未承诺本息) 。
只是 ,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 , 未挪用资金用作他处的 , 私募基金暴雷的严重性和可能性都会大幅度减少 。 各方利益博弈之下 , 及时因操作不当出现资金亏损 , 投资人采用民事的手段解决纠纷更为常见 。 我们在此提醒 , 如若条件成熟 , 刑事报案未尝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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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私募基金是近些年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其法理之复杂 , 形式之繁多 , 引得大量金融与法律从业者投入其中 , 作出创新 , 实现价值 。 在我国 , 金融形式在初创阶段、往往拥有宽松的政策条件与监管环境 , 但如若希望进一步发展 , 势必需要经历改革的阵痛 。 飒姐团队真诚希望私募基金能够合理规避刑事法律的规制 , 减小刑法风险诞生的可能 , 走向完善与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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