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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王鑫 实习生 成方珣
【澎湃新闻|漯河一醉驾案检测机构引争议:一审认可,曾有检察机关不认可】醉驾案案发两年半后 , 河南省漯河市男子刘盘庚等来了一审判决 。
2021年2月7日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4个月 , 并处罚金2万元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 , 警方对酒后驾车的刘盘庚的血液进行检测 , 结果为乙醇含量154mg/100ml , 但刘盘庚认为 , 公安机关委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机构——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舞阳县疾控中心)无司法鉴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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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疾控中心作出的《检测报告》 。
判决书显示 , 源汇区法院认定 , 舞阳县疾控中心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 , 持有河南省质监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因此是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 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求 。
不过 , 有河南当地检察机关持不同的看法 。 中国检察网公布的十余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多家检察机关认为舞阳县疾控中心和其检验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 。
“该中心未在河南省司法厅备案 , 未取得司法行政鉴定许可证 , 该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 。 ” 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曾这样写道 。
2月18日 , 刘盘庚告诉澎湃新闻 , 他不服一审判决 , 已提起上诉 。
醉驾案发两年半后一审宣判
判决书显示 , 法院一审查明 , 2018年8月7日晚 , 刘盘庚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漯河市太白山路沙河大桥南头时 , 遇执勤民警在此设点检查 , 遂掉头向太白山路沙河大桥北逆行 , 行至太白山路沙河大桥北头时被执勤民警截停 。
经现场用快速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 , 检测仪器显示酒精含量的曲线到顶 。 民警告知刘盘庚呼吸测试结果达80mg/100ml以上 , 要求刘盘庚用带打印功能的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 。 刘盘庚虽多次吹气 , 但未按检测规范要求吹气 , 使该次检测未能打印出检测结果 。 当晚刘盘庚被抽取血液样品后 , 血液样品被低温冷藏 。
次日 , 两名民警将刘盘庚血液样品送至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 。 舞阳县疾控中心同日出具检测报告 , 检测结果为刘盘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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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赵公安分局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 受访者供图
同日 , 办案民警告知刘盘庚血液检测结果 , 鉴定意见通知书写道 , “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 , 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 刘盘庚在通知书上签名 , 当时未提出异议或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 办案民警也未告知刘盘庚在3日内可向办案民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 但刘盘庚后来于2018年11月16日向办案民警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 , 民警口头拒绝了刘盘庚的重新鉴定申请 。
2019年5月 , 警方将案件移送源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 源汇区检察院指控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 , 于2019年8月26日提起公诉 。 源汇区法院三次开庭审理 , 并于2021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 。
源汇区法院认为 , 刘盘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 其拒绝配合调查、不如实供述工作单位等行为属于逃避检查 , 应从重处罚 。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源汇区法院判决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4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鉴定机构一度受质疑 , 法院认定合法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该案审理时间较长 , 其中的焦点之一是在于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 即舞阳县疾控中心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 。
刘盘庚提供的材料显示 , 舞阳县疾控中心持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但没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 相关人员也没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不具有法律要求的司法鉴定资质 。
河南省司法厅官网显示 , 漯河共有8家司法鉴定机构 , 舞阳县疾控中心不在列 。
澎湃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检索发现 , 有超过1350份判决书、裁定书或起诉书中 , 用到了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 。分页标题#e#
针对舞阳县疾控中心司法鉴定资质问题 , 源汇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 , 该院评判认为 ,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 , 可以为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 舞阳县疾控中心持有河南省质监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表明其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计量认证 。 检验检测能力包括生物样品血液乙醇含量检测 。
源汇区法院认为 , 综上 , 舞阳县疾控中心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 , 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 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求 。
源汇区法院认为 , 本案公安机关提取刘盘庚血样后送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 , 舞阳县疾控中心作为检验鉴定机构 , 应当依法视为“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 , 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意见 , 属于程序合法的检验鉴定意见 。
有检察机关不认可舞阳县疾控中心的检测报告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河南当地有检察机关不认可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 并以此作出至少12份不起诉决定书 。 其中 , 平顶山市郏县检察院作出了10份 , 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作出了两份 。
卫东区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不起诉决定书》显示 , 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9日晚 ,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 经舞阳县疾控中心鉴定 , 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8mg/100ml 。
经卫东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 , 该院仍然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本案由漯河市舞阳县疾控中心对于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并出具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 由于该中心未在河南省司法厅备案 , 未取得司法行政鉴定许可证 , 该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 , 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 , 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规定 。 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存疑 , 且不能予以补正 , 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 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
郏县检察院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作出的10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 , 该院对这10起醉驾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是 , 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舞阳县疾控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 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仍无法查清涉案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2020年8月17日 , 舞阳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 , 他们已不再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 “去年就不做了 , 具体啥时候记不清了” 。
被告人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 , 刘盘庚表示不服 。 2021年2月18日 , 刘盘庚提交了上诉状 。
刘盘庚称 , 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因技术能力等原因 , 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 应当严格管理 。 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 。 ”河南省公安交警总队《关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公安机关委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外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应当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 。
刘盘庚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舞阳县疾控中心是“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 , 证据不足 。
原河南省质监局网站公布的一份《河南省2018年9月份第一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名单》显示 , 舞阳县疾控中心获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被分类为“卫医”而非“司法鉴定” 。 刘盘庚认为 , 这表明 , 舞阳县疾控中心未被河南省质监局认定是司法鉴定机构 。
刘盘庚还认为 , 一审判决适用的《计量法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分别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它们不是《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为“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中所指的“法律” 。分页标题#e#
刘盘庚认为 , 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 , 获得了质监行政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就是鉴定机构 , 那么 , 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就成了司法行政部门和质监行政部门两家了 , 而不是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管理权 。 显然 , 一审判决与“建立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相悖 。
有司法鉴定专家向澎湃新闻介绍 , 根据《决定》 , 司法鉴定有“三大类”的说法 , 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类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 2016年 , “两高”、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 前述“三大类”增加至“四大类”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也是《决定》颁布至今唯一一个经过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
该专家表示 , 《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含义是 , “三大类”(现在的“四大类”)加上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 ,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指的是“四大类”以外的鉴定 , 如资产评估、产品质量等 。 酒驾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属于法医类鉴定中的法医毒物鉴定的范畴 , 从事该项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必须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 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 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 该规定第六章载明 , 法医毒物鉴定包括气体毒物鉴定 , 挥发性毒物鉴定 , 合成药毒物鉴定等 。 其中 , 挥发性毒物鉴定是指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氢氰酸、氰化物、含氰苷类、醇类、苯及其衍生物等挥发性毒物或其体内代谢物;挥发性毒物及代谢物的定量分析 。
“酒精属于醇类 , 这是硬性规定 。 ”该专家认为 , 只有舞阳县疾控中心及检测人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 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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