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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 , 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 , 2月20日 , 银保监会办公厅向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发布《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蓝鲸财经注意到 , 《通知》包括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严控跨地域经营等多个方面要求 。
《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 , 提出了量化标准 , 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 , 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 , 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 , 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避免监管套利 。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
另外 , 《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 。 一方面 ,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 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 另一方面 ,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 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
上述负责人表示 , 上述规定 , 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 , 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 , 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
此外 , 银保监会指出 , 近年来 , 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 , 严重偏离定位 , 盲目无序扩张 , 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 针对这一问题 , 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 , 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 。
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 , 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 同时 , 《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 , 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
在本次《通知》中 , 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 , 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 , 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 , 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同时 , 《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 , 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 , 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 , 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
值得一提的是 ,本次《通知》还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 。 上述负责人指出 , 从整体看 ,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 , 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 。 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 , 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 , 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 , 《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
在过渡期方面 , 《通知》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 , 具体分两阶段执行 ,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 , 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 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 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 , 实行“新老划断” , 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 , 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各银保监局 , 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 , 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 经银保监会同意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风险控制要求 。 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 , 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 , 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 , 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
二、加强出资比例管理 。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 , 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 , 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分页标题#e#
三、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 。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 , 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
四、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 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 。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 , 应服务于当地客户 , 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 , 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
六、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 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 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 , 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 。 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 , 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 , 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
八、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 , 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蓝鲸财经|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责任编辑:潘翘楚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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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蓝鲸财经|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