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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金交所监管不能护短
见习采访人员 田牧
国家对于金交所领域的监管并不迟 , 甚至说很早 。
2010年 , 天津金交所成立 , 拉开了行业大幕 。 仅一年后 , 国务院就已注意到这类交易场所存在的问题 , 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下称“38号文”) 。 2012年 , 国务院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下称“37号文”) 。
38号文明确要求建立由证监会牵头 , 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 并划分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省级政府对交易场所监管的范围;37号文则首次明确了包含金交所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产品范围、政策界限和设立规则 。
这两份文件被业内视为对金交所监管的纲领性文件 。 在此基础上 , 深圳、湖北、贵州等地先后出台了各自的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 截至2020年 , 部际联席会议先后召开五次 , 持续排查金交所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风险 , 并收紧政策边界 。
【证券时报网|天安金交所触碰监管红线 评论:金交所监管不能护短】尽管过去十年各级各部门不断出台各类文件予以规范 , 金交所乱象犹存 , 甚至少数金交所沦为资本控制的融资工具 。 天安金交所在被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报后 , 仍毫无收敛 , 继续突破监管底线 。 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
一是对金交所的功能定位模糊 。 在最初设立金交所时 , 其经营范围、设立规则和交易规范未有清晰明确的规定 。 当民间资本开始控制金交所后 , 就利用这种模糊定位不断拓展业务边界 , 一度将金交所变成了拥有隐形全牌照的交易场所 , 进而引发诸多风险 。
二是对金交所未有统一明确的监管法规 。 上述诸多文件虽然都将金交所列在监管范围中 , 但金交所未成为这些文件的核心主体 , 只是各类交易场所之一 , 或作为P2P、现金贷等的工具角色出现 。 换句话说 , 目前为止 , 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金交所的、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监管 。
此外 , 部分地方在执行监管要求上也尺度不一 。 比如天安金交所所在的贵州省 , 在2017年就已出台《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 可天安金交所仍继续带“病”运行 。
基于此 , 亟须就金交所的功能定位、规则设计、经营范围、风险审核、监督管理等关键点 , 研究出台一个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规 , 使得金交所发展有法可依 。 同时 , 各地也要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 , 杜绝“护短”、“灯下黑”行为的出现 。
责任编辑:张文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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