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_原题是:专家解读: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迎来“量化管理”
本报采访人员赵萌
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受关注的有两方面 , 一是提出了三个定量指标 , 二是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 。
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去年7月发布 。 一些业内人士将《通知》比喻为给《办法》“打补丁” , 经过约半年的新规施行和监管观察 , 对《办法》的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细化和修正 。
毫无疑问 , 《通知》的主要目的在于 , 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 , 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 , 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 而身处其中的银行和合作方机构三个定量指标达标是否存在压力?作为互联网贷款的主要借款人 , 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消费者是否会受到影响?
三条定量指标红线划定
《通知》提出的三项定量指标分别是: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 。 “这三条红线对联合贷款合作双方可能潜在的风险予以进一步明确 , 一边限制合作方的杠杆 , 另一边限制银行的集中度 。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具体来看 , 出资比例 , 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 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
“最直接的效果就是 , 杠杆的‘可撬动性’被限制住了 。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原晓惠在受访时分析认为 , 在联合贷款实践中 , 不少合作机构出资比例太少 , 而银行出资过高 , 这就意味着合作机构会过度使用杠杆 。 如果合作机构本身也是金融机构 , 就会导致较高的金融风险 。 “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 , 主要就是为了避免由于联合贷款合作方的杠杆率过高造成系统性风险 。 ”原晓惠表示 。
至于30%这一指标是如何确定下来的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 , 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 , 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避免监管套利 。
集中度指标 , 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 , 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 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采访人员 , 集中度指标要求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 , 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 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限额指标则主要是为了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 , 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 。
“从银行自身来说 , 如果某一个联合贷款合作机构提供的联合贷款占银行的贷款比重过高 , 或者互联网贷款在贷款总额中占比过高 , 都有可能导致银行的集中度风险 , 如果合作方出现问题 , 或者互联网贷款出现问题 , 那么银行的整体贷款风险就会很高 。 ”曾刚说 。
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
“过去几年 , 部分城商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扩张 , 变相实现了跨区域经营 , 这与地方中小银行的业务定位和设立初衷是相违背的 。 ”原晓惠表示 , 这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方面 , 中小银行发放异地贷款后 , 很难把握贷款风险 , 只能完全依赖于联合贷款方 , 脱离了中小银行自身的风控能力范围;另一方面 , 地方法人机构跨区域经营可能会导致对本地经济支持的资源投入减少 , 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减弱 , 偏离本源 。
因此 , 继互联网存款之后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也被严控 。 《通知》提出:“严控跨地域经营 。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 , 应服务于当地客户 , 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 , 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 ”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 , 这对银行机构的影响因其业务结构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性 , 对于此前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较多的银行影响或较大 。 “控制跨区域经营后 , 地方性法人银行需要深耕本地经济 , 不片面追求规模的快速增长 , 而是立足于本地的‘小而美’式发展道路 。 ”原晓惠表示 。
同时也有专家认为 , 简单地按照线下贷款的属地化方式管理互联网贷款的合理性仍需要探讨 , 同时 , 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 , 如何更加合理地界定跨地域经营 , 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分页标题#e#
长尾客户金融服务保持连续性
市场普遍关注 , 银行机构对于三条指标红线是否有达标压力?据国盛证券粗略测算 , 对单家银行来说 , 此前联合贷款业务较为激进的银行或有一定的集中度调整压力;对行业整体而言 , 当前行业规模仍在测算的上限之内 , 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预留出一定空间 。
“需要注意的是 , 不论是《办法》 , 还是《通知》 , 都没有禁止互联网贷款业务 , 只是更强调严控风险 , 强调不断完善业务管理体系 。 这就对银行优化贷款结构、提升风险控制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 ”原晓惠认为 , 对于银行而言 , 未来需进一步合理配置贷款业务结构、优化风险控制体系 , 实现个人消费信贷和小微企业贷款有机增长 , 而不是通过规模快速扩张来掩盖风险 。
此外 , 值得关注的是 , 作为互联网贷款的主要借款人 , 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消费者是否会因监管收紧而受到影响 。
“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 , 《通知》强调要保持对长尾客户金融服务的连续性 , 要求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质量和标准 ,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 , 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 存量业务过渡期到2022年7月 , 这可以有效保障客户利益 。 ”原晓惠认为 。
关于融资成本是否会因为互联网贷款收紧而提升 , 专家认为 , 整体来看 , 合理降低长尾客户的融资成本是监管层面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总体要求 , 因此 , 融资成本不会发生明显改变 。 《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 , 从长远来看反而更利于各类经济主体以更加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有力的金融支持 , 特别是有场景支持的消费贷款、中长期的企业经营贷款等 。
【金融时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迎来“量化管理” 三条指标红线划定】责任编辑:蒋晓桐

来源:(未知)
【】网址:/a/2021/0222/kd729762.html
标题:金融时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迎来“量化管理” 三条指标红线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