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浙江延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为应对疫情影响 , 近日 , 浙江明确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 其中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 , 第二季度按50%减免 。 (浙江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渡过难关 , 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 经省政府同意 , 现将2021年我省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延续执行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2020年出台的《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中明确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 其中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 , 第二季度按50%减免 。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 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 。
三、其他政策口径继续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执行 。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
【政府网站|浙江延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来源:(未知)
【】网址:/a/2021/0223/kd733437.html
标题:政府网站|浙江延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