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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浙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延续至今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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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 ,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 明确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2020年浙江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
《通知》指出 ,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渡过难关 , 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 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通知》显示 , 对浙江省2020年出台的《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中明确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
【澎湃新闻|浙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延续至今年6月30日】其中 , 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 。 具体而言 ,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 , 第二季度按50%减免 。
《通知》中对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予以明确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 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 。
《通知》指出 , 其他政策口径继续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执行 。
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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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澎湃新闻|浙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延续至今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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