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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4日电 中国裁判文书网22日公布李茂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茂刚 , 曾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片区经理见习助理、副经理、专卖店管理部副经理、经理、品牌事业部副经理、渠道管理部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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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收受现金超千万 , 另含匠心茅台酒、美金
法院指控 , 2006年至2018年期间 , 李茂刚利用审核茅台酒经销权、调剂茅台酒计划增量、审批茅台酒团购奖励经销权等职务便利 , 为岑某、陈某2、单某、刘某1等人谋取非法利益 , 并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045.5万元(其中300万元系犯罪中止)、匠心茅台酒10件(折合人民币11.274万元)和美金2.5万元 。 案发后已退回赃款人民币870万元(含犯罪中止的300万元)和美金2.5万元 。
法院列出李茂刚13项犯罪事实 。 第一起发生在2006年 , 据李茂刚供述 , 茅台酒经销商夏某送钱给其 , 是为了讨好其 , 跟其搞好关系 , 方便平时找其对接帮忙协调处理茅台酒经销业务 。 第一次是在2006年中秋节左右的一天 , 其到东桥公司了解茅台酒销售情况过程中 , 夏某拿了一个装有5000元人民币现金的红包给自己 。
后来 , 2006年中秋节前后至2015年年底 , 夏某为便于找李茂刚协调办理茅台酒销售业务 , 先后4次送给李茂刚现金人民币2.5万元 。
最大收受金额600万 , 老婆买房花520万
从上述13项犯罪事实看 , 金额最大的一笔来自茅台酒经销商岑某 , 达到600万 , 另有300万因茅台集团相关案件进入调查 , 李茂刚不敢收受 。
李茂刚供述 , 2015年12月左右 , 贵州茅台集团召开全国茅台经销商联谊大会 , 期间其在经销商住宿的酒店遇到岑某 , 他说省区调剂茅台酒增量的指标满足不了他经销茅台酒的需求 , 其就告知他可以申请跨省区调剂增量 , 并告知他有私下经营茅台酒的想法 , 要他用他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帮其调剂增量茅台酒指标 , 挂在他公司经营 , 利润归其所有 , 岑某答应 。
之后岑某用他实际控制的江门市葵立贸易有限公司、阳东县裕翔酒业商行的名义分别提出调剂增量3吨茅台酒经销商指标的书面申请 , 并将资料传真给其 , 其在2份调剂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 同时按流程上报给贵州茅台酒销售公司时任总经理马玉鹏审批 , 马玉鹏签署同意的意见后 , 岑某控制的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获批了调剂增量3吨茅台酒的经销指标 。 之后岑某在2016年年底至2018年春节期间 , 分3次把他分给我的那3吨茅台酒的利润共计600万元拿给了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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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起收钱细节 , 李茂刚供述:第一次是在2016年10月 , 其到遵义新舟机场去接岑某 , 在出机场外的路边 , 岑某拿了一个米黄色塑料包裹的东西给自己 , 说是2016年利润有70万元 , 之后将70万元拿回家放在一个房间并在第二天告知其妻子胡某 , 她之后说钱存入了岳母陈某1的邮政、工行账户 。
第二次是在2017年4、5月份 , 岑某驾车到遵义 , 说是将2017年的利润提前给自己 , 其与他在星辰尊悦酒店停车场后 , 他将一个纸箱给自己要其回去点数 , 之后放回家里 , 第二天告知其妻胡某要她安排 , 后来她告知自己钱存入岳母陈某1账上 。 到2019年11月8日向茅台集团纪委报告此事后回家与妻子核实 , 这次岑某送的金额是250万 。
第三次是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也是岑某驾车到遵义 , 与他在星辰尊悦酒店见面 , 他将两个纸箱给自己 , 说是280万 , 后来将钱放回家告知其妻胡某 , 后来她告知钱存入岳母陈某1账上 。 这600万元 , 其妻子胡某买房用了大约520万元左右 。
李茂刚还供述称 , 对于2019年的利润 , 因为在2018年下半年 , 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等高层相继被带走调查 , 加上当时省里面对茅台集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 岑某打电话说2019年利润有300万元 , 但自己不敢要了 , 要他自己保管 。
一审获刑七年半 , 处罚金50万
判决书显示 , 另查明 , 李茂刚收受的涉案财物大部分用于购置房产 ,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共计570万元及3.99万美元 。 茅台酒经销商岑某于2019年11月14日将事先约定送给被告人李茂刚的2019年度3吨茅台酒销售利润人民币300万元主动上缴至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体)有限责任公司违纪资金专户 , 贵州茅台集团纪委于2020年7月31日已将该款转至黔东南州纪委 。分页标题#e#
法院认为 , 李茂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745.5万元、价值人民币11.274万元的匠心茅台酒及美金2.5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应依法予以惩处 。
关于指控被告人李茂刚收受茅台酒经销商岑某现金的犯罪事实 , 法院认为 , 李茂刚与岑某事前约定 , 李茂刚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岑某在审批茅台酒增量上提供帮助 , 岑某按照每年分红的方式向李茂刚行贿 , 系典型的权钱交易 , 其收受贿赂的方式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 该起犯罪事实系一个连续的整体 , 不宜将每年收受现金的事实作为单独的犯罪构成进行评价 , 每年以分红的方式收受贿赂仅作为量刑事实予以认定 。
李茂刚在收取了2016年至2018年度的贿赂款后 , 因害怕罪行败露尚未收受岑某为其准备的2019年度的300万元 , 该300万元虽未实际收受 , 但仍作为李茂刚犯罪行为中涉案的赃款予以认定 , 并依法予以收缴 。 李茂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具有自首情节 , 依法减轻处罚;真诚悔罪 , 积极退回大部分赃款 , 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 可从宽处理 。
【李茂刚|茅台一渠道经理受贿罪一审获刑七年半:收受财物多用来买房】法院一审判决 , 李茂刚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 李茂刚受贿赃款人民币1056.774万元(含岑某已上缴的300万元)、2.5万美元 , 依法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网址:/a/2021/0224/kd737782.html
标题:李茂刚|茅台一渠道经理受贿罪一审获刑七年半:收受财物多用来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