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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钻入沈阳一家水厂
结果发生意外
溺死在厂区内
60厘米深的景观池内
死者的家属却
认为水厂监管不力 ,
将水厂诉至法院 ,
申请78万余元赔偿 。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据沈阳这家水厂的视频显示 , 2019年8月31日零时12分 , 陈某(化名)从厂区大门缝隙进入厂区 , 而后倒入厂区内一养鱼的景观池内 , 当时水深60厘米 , 陈某不幸溺毙 。
陈某家属认为 , 受害人从大门进入被告厂区内 , 尸体直至下午5时才被发现 , 历时长达17个小时 。 厂区大门夜间无人值班看守 , 大门伸缩门存在防护漏洞 , 院内水池池边缘低矮周围没设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 景观池附近没有有效监控摄像设施等情况 , 使得受害人得以进入院内 , 同时由于被告单位的安保工作不到位 , 导致了陈某的死亡 , 并且死亡后没有得到及时被发现 , 请求判令水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 赔偿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 。
被告水厂表示 , 厂区为水源重地 , 严禁外来人员入内 , 对外不开放 , 不属于公共场所 , 而且有门岗、设有“水源重地 , 严禁入内”的公安警示标志、白天夜间都有门禁 。 而陈某在深夜趁安保人员不备 , 逃脱监管 , 从电动道闸门底部缝隙偷偷钻入被告厂区 。 此种作法违规 , 而且极不合乎情理 。
水厂认为 , 平时员工在附近活动或观赏鱼类根本没有落水的危险 , 因此根本没有安装护栏、设置警示标志或安装摄像头的必要 。 而且厂区不对外开放 , 水厂不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 , 水厂作为生产企业 , 并非是公共娱乐场所 , 其厂区范围内属于其专属的封闭区域 , 未经其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入内 , 死者陈某半夜趁门卫不备私自进入厂区 , 其责任不在于水厂 , 而在于其自身 , 特别是陈某患有精神疾病 , 其子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 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故陈某家属主张水厂未尽到看护义务 , 对死者进入厂内未进行阻拦 , 存在过错 , 无法律依据 ,驳回陈某家属诉讼请求 。
2021年1月28日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沈阳|沈阳男子深夜钻进厂区溺亡在60厘米景观池中,家属索赔78万!法院判了】
来源:辽沈晚报 转自:环球网
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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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沈阳|沈阳男子深夜钻进厂区溺亡在60厘米景观池中,家属索赔78万!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