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亚洲自由贸易协定的五大主要特点( 二 )


第三 , 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都遵循与WTO原则对标 。
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相关规定 , 自由贸易协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多边最惠国待遇下的例外 。 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 , 基本都遵循与WTO原则对标 , 坚持非歧视性、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透明度、互惠以及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等WTO基本原则 , 在此基础上追求超越WTO的开放水平与规则标准 。 大多数情况下 , 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具有渐进性、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 不强求一步到位 , 尊重各成员的发展实际给予灵活处理 , 对部分欠发达成员给予特殊照顾 , 同时也欢迎域外各方参与其中 。 例如 , 中国—东盟FTA、东盟—韩国FTA等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 , 给予其更长的降税过渡期 。 RCEP承诺要给予最不发达的东盟国家额外的灵活性 , 并将设置开放准入条款 , 使得在RCEP谈判结束之后 , 未参与谈判的东盟自由贸易伙伴或者其他经济伙伴仍然可以加入协定 。 即使是代表高水平、高标准的TPP/CPTPP、日本—欧盟EPA等协定 , 在收紧原产地规则避免非成员方搭便车的同时也仍然坚持开放合作的原则 , 并没有通过排他性的“毒丸条款”来限制成员方与其他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权利 , 也没有要求将工资标准与原产地规则挂钩 。

报告|亚洲自由贸易协定的五大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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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 TPP/CPTPP、日本—欧盟EPA等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 , 提出了开放国内市场的高标准 , 涵盖了数字贸易等前沿领域 , 将推动现行多边经贸规则体系的全面升级 。
TPP/CPTPP、日本—欧盟EPA作为高标准、宽领域的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 , 不仅在传统市场准入领域达到远超WTO的高水平开放 , 而且在规则领域涵盖了WTO未能纳入的劳工、环境、竞争、国有企业、电子商务、监管一致性等内容 , 强调公平贸易与市场导向 , 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与约束力 , 将推动现行多边经贸规则体系的全面升级 , 代表了部分国家对于未来经贸规则的方案主张 。 与此同时 , RCEP成员也在努力达成使各方满意的、超出WTO现有水平的经贸规则体系 , 但这些规则与TPP/CPTPP等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 。
客观上看 , 规则标准并非越高越好 , 比如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 , 诚然能够鼓励创新 , 但过高的保护标准 , 也会使创新成本剧增 , 将创新扼杀于摇篮 。 标准的高低会对被约束的利益集团或利益相关者产生很大影响 , 这也导致了规则领域存在激烈博弈 。 从跨国投资者的立场来看 , 出于全球产业布局的需要 , 要求东道国进行高水平的市场开放 , 进一步消除贸易投资壁垒和限制 , 给予投资者更高水平的保护 。 但从东道国政府和消费者的立场来看 , 并不希望给予投资者无限制的高水平开放 , 而是希望能够保留相当的政策与监管空间 , 以便能够有效约束投资者的行为、防止其滥用争端解决机制 。 从劳工、环境等领域来看 , 最后达成的协定也是力图在生产者、劳工组织或环境团体与政府之间达成妥协与平衡 。 事实上 , 正是因为存在利益集团的博弈 , 才使得敏感领域的规则标准经常此消彼长 , 而全球通行的高标准更难以仅凭单方之力推动 , 而是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之后才有可能形成并固化 。
第五 , 随着自由贸易协定数量增加 , 规则不可避免地彼此重叠 , 使企业从中受益的难度加大 。 例如 , 亚洲自由贸易协定中多个彼此不同的原产地规则给中小企业带来了沉重负担 。 与此同时 , 部分国家的政府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利用自由贸易协定带来便利方面的能力需要加强 。
图片来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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