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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2020年四季度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据中国银保监会3月4日消息 , 银保监会日前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指出 , 2020年保险业运行稳健 ,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运行 。
数据显示,2020年第四季度末 , 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 , 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 。 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 。 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 , 7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 , 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 , 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 是衡量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及资金运用能力等方面的重要指标 。 偿付能力太低表示安全性不足 , 太高表示大量资金闲置 , 资金运用率不足 。
2021年1月 ,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 根据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 ,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
具体而言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 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 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 , 不得低于B类 。
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 , 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 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 该《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在业内看来 , 偿付能力是一个变动值 , 也并非越高越好 。 一方面 , 高偿付能力某种层面意味着该家保司的产品性价比较低;另一方面 , 市场占有率稳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也较为稳定 , 不过部分公司也会牺牲一段时期的偿付能力来换取市场 。

来源:(未知)
【】网址:/a/2021/0304/kd763142.html
标题:保监会|2020年四季度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