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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西藏旅游财务总监辞职后敲诈勒索董事长3000万 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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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炸锅!竟然趁火打劫:A股公司财务总监辞职后 , 敲诈勒索董事长3000万!更7次举报 , 法院这样判了...
中国基金报采访人员吴羽
趁着公司正面临退市风险 , A股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 离职后却多次敲诈勒索公司董事长 , 拿了269万后继续开口说要3000万 , 最终董事长报警 。 该财务总监沦为“阶下囚” , 不仅要退回这269万 , 还被判了11年 。
近日 , 一则刑事裁判书 , 将这件震惊A股的事情披露出来 。 涉案公司 , 为西藏本土第一家上市企业:西藏旅游 。
中国基金报|西藏旅游财务总监辞职后敲诈勒索董事长3000万 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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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辞职后
原财务总监勒索公司3000万
2月28日 , 一则《 魏久林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将西藏旅游被前财务总监长达2年的敲诈勒索事件 , 披露出来了 。
该前财务总监叫魏久林 ,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 , 魏久林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 。
然而 , 离职后 , 魏久林自称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公司的税务、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 , 做了两件事情:一是向证监及税务等部门进行举报;二是以继续举报为由 , 敲诈西藏旅游前任董事长欧某(现任董事)钱款 。
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下半年 , 魏久林向国家证监、税务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存在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问题 , 并打电话给西藏旅游公司董事会秘书郝某 。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 , 魏久林以手中掌握西藏旅游公司关于税务、资产方面违法行为的材料为筹码 , 以不付款就继续举报、扩大影响为由向相关人员敲诈钱款 。
西藏旅游公司董事欧某(系魏久林任职期间的公司董事长)因担心公司被举报后资本运作暂停、股价下跌 , 被迫同意向魏久林支付“保密费”500万元 , 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账人民币269万元至魏久林银行账户 , 剩余款项分别在2020年和2021年的6月30日付 。
后经证监会、税务局等部门调查核实 , 于2020年1月作出结论 , 未发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有税务、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 。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 , 欧某在江苏淮安清江浦区出差期间 , 魏久林通过微信联系欧某 , 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 欧某要求其撤销以往的举报并发出澄清声明 , 才能继续支付剩余款项 。
殊不知魏久林则变本加厉 , 回复称如达到上述要求则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 , 否则将继续举报西藏旅游以及欧某在江苏新成立的公司 。
2020年7月13日 , 欧某无奈之下遂向警方报案致案发 。
彼时公司正面临退市风险
股价暴跌近60%
资料显示 , 西藏旅游是西藏本土第一家上市企业 , 长期以西藏旅游业为主业 , 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服务、西藏人文地理挖掘、文化传媒服务的综合性公司 。 公司拥有包括巴松措旅游区、雅鲁藏布大峡谷入口段旅游区等西藏著名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权 。
然而那几年时间里 , 西藏旅游正面临退市风险 , 董事长也在4月发生了变更 , 由欧某变为赵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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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资料显示 , 当时西藏旅游公司因为连续2年亏损 , 被戴星ST了 。 2018年5月2日 , “西藏旅游”变更为“*ST藏旅”;如果第三年再亏损将会被退市 。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 , 2018年6月 , 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新奥公司通过定增、股权收购方式变为西藏旅游公司第一大股东 , 由赵某担任董事长、胡某担任总裁 , 国风集团成为西藏旅游公司第二大股东 , 欧某西藏旅游公司董事 。
新奥公司接手西藏旅游后 , 开始采取一系列资本运作让西藏旅游公司摆脱亏损 。
工作中经赵某和欧某得知有个叫魏久林的人举报公司 , 因为资本运作并不是由其负责 , 所以其不知道举报的具体内容 。 新任高管接手西藏旅游公司后的重要任务就是使公司恢复盈利 , 不能让公司退市 , 否则损失非常惨重 , 当公司得知魏久林举报以后非常紧张 。
于是其就电话联系欧某询问情况 , 欧某对其称公司没有问题 , 不要去理这个人 。
而2018年初起 , 西藏旅游的股价已经轮番下挫 , 在2020年7月13日董事长报警前 , 已暴跌近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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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被判11年
退赔269万
被告人魏久林 , 男 , 1966年2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无业 , 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 , 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9月4日转逮捕 , 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分页标题#e#
最终 , 魏久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久林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 。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
二、责令被告人魏久林向被害人欧阳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9万元 。
原本年薪税后60万
据魏久林的供述与辩解 , 证实2017年6月 , 其到西藏旅游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 时任公司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其年薪税后60万元 , 此外还有股权激励和绩效奖金 ,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股权激励没有明确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 , 绩效奖金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内部贪腐行为 , 按照涉案金额的20%给予奖励 。
【中国基金报|西藏旅游财务总监辞职后敲诈勒索董事长3000万 法院这样判了】2017年12月31日 , 其因身体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 从公司总计领取30万元左右的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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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细节
当初为啥同意给500万?
欧某当初之所以同意给500万元 ,
一是因为西藏旅游公司2016年、2017年度年报亏损 , 如果2018年年报再亏损就要退市 , 赵某在2018年担任董事长时不了解魏久林举报是否属实 , 担心举报会影响公司2018年财报 , 新奥公司刚接手西藏旅游公司肯定不希望公司被退市 , 会造成数十亿的经济损失;
二是魏久林举报后如果相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或发问询函 , 西藏旅游公司都要发布公告 , 不管调查结果有没有问题都可能影响公司的估价和资本运作时机;
三是其还是西藏旅游公司的董事 , 公司股价下跌 , 自己也有损失 。
为啥报警?
2020年7月 , 欧某跟其说魏久林找他要第二笔100万元 , 欧某提出让魏久林发出澄清函 , 魏久林不同意 , 提出再给2500万元才能写澄清函 , 欧某觉得魏久林没完没了 , 于是报案 。
2020年7月 , 魏久林发微信要求欧某按照保密协议付款 , 并称“你新公司要上市对吗?这事办成了你给我800万也不多呀” 。
欧某回复“你打算趁新公司上市 , 再敲一次?开价800万 , 不会吧” 。
魏久林称“今天你再不按协议约定付款 , 江苏证监局、西藏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会收到含新旧内容的资料 , 你没有按约定付款责任全部自行承担” 。
欧某回复“出尔反尔 , 不来把澄清信当面发出 , 绝不付款” 。
魏久林称“我在西藏旅游公司任职期间 , 公司很多重大决策都是背着我 , 公司对我不好;我如果撤回举报就把个人信誉抹黑了 , 连代账都没有人敢用我 , 你公司上市股票溢价几十亿到上百亿 , 你花小钱办大事 , 如果你有1000元给我2.5元你肯定答应 , 你就给我2500万元按比例算才千分之二点五 , 只是大家都没有看开吧 , 我在沈阳你先付我1500万元 , 收款后我转给我爱人后去机场 , 飞机淮安落地再500万元 , 信发出后 , 把213万元保密费和500万元付给我 , 全程我付费找110陪同 , 我多次去廊坊谈 , 补偿从3000万元、800万元降到500万元 , 我已经仁至义尽” 。
欧某回复“你要求我支付钱貌似合法无风险 , 且要签协议有担保 , 我只是落实你的指示而已 , 为防止你拿了钱说话不算数 , 再吓唬我胡乱捏造举报导致股价下跌受损 , 这次你必须当我面把纠正信发出才行 , 你完全知道 , 不管真假一立案西藏旅游公司估价就会下跌N亿 , 我的新公司上市审核就会中止 , 你拿这个筹码警告我敲诈我吗” 。
2020年7月12日 , 魏久林向李某发微信表示“永不举报的前提是2731万元全部付款 , 不全部付款可以举报 , 要保证我全家安全 , 不得故意提及举报事项损害我声誉 , 要写在永不举报协议中” 。
据悉 , 魏久林称不付款就是违约 , 其可以继续举报西藏旅游公司 , 欧某听其又要举报 , 就说要拿刀砍死其 。 其知道欧某在江苏有新公司要上市 , 就说要举报新公司到江苏的证监、税务部门 , 让公司不能上市 , 这样欧某几十亿的股票溢价就没了 。分页标题#e#
7次向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信息登记表 , 证实魏久林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22日、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5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5日向国家证监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相关问题 。
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向西藏旅游公司发出的《关于就相关事项开展自查的通知》 , 证实证监部门要求西藏旅游公司就相关事项开展自查 。
2019年5月27日西藏证监局出具的举报事项答复函 , 证实证监部门于2019年5月27日正式告知举报人魏久林所举报的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
责任编辑:陶然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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