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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情侣10年生两娃分手要回彩礼 你怎么看?
无锡江阴 , 男子国某与女子王某办了婚礼 , 但没有领结婚证 , 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0年 , 还生了两个儿子 。 2019年 ,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 , 国某起诉王某 , 要求王某返还当初办婚礼前支付的彩礼56000元 。 法院审理后 , 驳回了国某的诉讼请求 。 (新闻来源:河南商报)
【家子说法】
1、虽然没有领结婚证 , 但别人儿子都给生了两个了 , 按照传统 , 也没有要退彩礼的道理啊?这国某也真张的开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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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彩礼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彩礼这个概念在《民法典》中并不存在 ,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 , 将其称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
现在对于彩礼的处理 , 都是依据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两娃|情侣10年生两娃分手要回彩礼 你怎么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
因为我国现在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 , 而国某与王某虽然共同生活十年 , 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如果机械参照这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似乎只能支持国某的诉讼请求 , 让王某返还彩礼 。
但我们要看到彩礼的本质 。 彩礼在传统中 , 事实上是作为结婚的一种担保 , 既是为了防止男方婚前悔婚对女方的损害 , 也是为了增加了男方婚后休妻的成本 。 因此 , 只要双方有结婚的意愿 , 又有结婚的事实 , 就不需要退还彩礼 。 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事实 , 就应当退还 , 这也是司法解释规定需要退还彩礼的第一种、第二种情形的理论基础 。
这个案子的特殊在于 , 虽然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 , 但事实上两人办理了婚礼 ,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里十年 , 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 , 虽然法律不承认双方的婚姻关系 , 但不能否定王某于国某结婚的意愿 , 王某在此期间也没有拒绝办理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 , 只是由于双方法律知识欠缺 , 没有办理相应登记而已 。 彩礼的功能已经实现 , 这个时候要求王某退还彩礼显然是与情理相悖的 , 也是显失公平的 。
因此 ,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国某的诉讼请求 。
3、彩礼这是建立在传统男尊女卑社会的一种产物 , 在过去有着其合理性 。 但现在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 , 这种制度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 因此有必要废除这种习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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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
【】网址:/a/2021/0309/kd779917.html
标题:两娃|情侣10年生两娃分手要回彩礼 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