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防火 建筑设计 仓库 厂房 标准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 , 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
25、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 ,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 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 , 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 ,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 。
26、、戊类仓库相邻时 , 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 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 , 防火间距可不受表规定的限制 。
表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2015105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 液化石油气储罐 , 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 , 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 ,且不应 。
27、小于 13m 。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 ,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 ,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 且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 但不应小于 4m 。
总容量不大于 15m3 的丙类液体储罐 , 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 , 且面向储罐一面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是 , 其防火间距不限 。
.厂房外附设的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 , 其外壁与相邻厂 。
28、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 ,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 , 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
总容量不大于 15m3 的丙类液体储罐 , 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 , 且面向储罐一面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同一座 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 不宜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 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 其防火间距可为 6m 。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 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 , 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 , 不应大于 10000 m2)时 , 可 。
29、成组布置 。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 ,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时 ,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 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 , 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 。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 ,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 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 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的规定 。
电 。
30、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 , 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318/0021712758.html
标题:建筑设计|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厂房和仓库(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