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国际 司法考试 36 笔记 经济法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
(二)要约的生效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 ,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
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 因此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 。
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 ,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 。
7、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 。
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 。
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 只有撤回的问题 。
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 , 在未成立合同之前 , 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前 , 要约可以撤销 , 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 , 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 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
(四)要约的失效在要约失效后 , 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
8、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 , 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做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 。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
拒绝要约有两种方式 , 一种是明确拒绝 , 即受要约人表示不接受要约的任何条件 。
另一种是反要约 。
这是指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 , 但在接受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做了扩张、限制或变更 , 以致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 。
这种实质性改变要约内容的接受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 。
如果原要约人不接受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 , 那么 , 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实际上就是对要约的拒绝 。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 , 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
要约一经承诺 , 合同即告成立 。
承诺又被 。
9、称为“接受” 。
(一)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1)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 依公约第18条的规定 , 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 , 但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做出 。
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 , 不是有效的承诺 , 而是新的要约 , 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 , 或称为还价 , 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 , 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 , 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
(二)公约规定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公约将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种 。
如果对要约内容的 。
10、改变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 原则上可视为承诺 , 也就是说 , 只要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提出异议 , 那么对要约内容做了非实质性改变的接受即构成承诺 。
然而 , 如果承诺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 , 则这种接受就不能构成承诺 , 而是一项反要约 。
公约规定 , 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 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
产生反要约(三)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又称迟延的承诺 , 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而超过合理期时间 。
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 , 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 , 而是分两种情况 。
11、 , 做了灵活的处理 。
(1)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而造成的逾期承诺 , 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
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受该项承诺 , 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 。
合同成立 。
(2)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 。
该项逾期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 是一项有效的承诺 , 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 , 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
(四)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一旦生效 , 合同即告成立 , 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 ,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1)发信主义(投邮生效主义):英国法认为 , 在以书信、电报做出承诺时 , 承诺的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 , 合同即告成立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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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笔记(共36页)(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