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农资 郸城县 范本 章程 合作社 专业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 , 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 , 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
第十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 ,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 , 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 , 团体成员退社的 ,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 。
7、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
成员资格终止的 , 在该会计年度决算三个月内 ,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
如本社经营盈余 , 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出现资不抵债现象 , 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和债务 , 直到扣完为止 。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决定予以除名 , 并办理退社手续 。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被依法惩处的 。
第十九条 成员死亡的 , 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 , 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 ,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 。
8、过后办理入社手续 , 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
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 , 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 。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 由全体成员组成 。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三)决定单个成员出资最高金额和农民成员出资的最低金额标准;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五)审议理事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投资计划;(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
9、(九)决定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
第二十二条 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 。
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 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 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 , 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 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
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 , 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 , 改变成员出资标准 , 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 ,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 , 须经 。
10、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立一名理事长 。
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 对成员大会负责 。
理事长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 任期5年 , 可连选连任 。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七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成员会议 。
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 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二)根据成员大会的决议 ,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七)履行本社章程授予的其它职责 。
11、 。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
第三十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 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或财会人员 。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 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 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农业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
第三十二条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 , 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419/0021967457.html
标题:郸城县|郸城县全政农资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