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处理 总预算 新旧 会计制度 有关 财政 衔接 规定 问题 核稿后
将原“与上级往来”科目余额转入“与上级往来”科目 。
2.主权外债相关债务的结转 。
新旧转账时 , 债务管理部门应对主权外债相关债务进行梳理 , 并区分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部分的应付本金、应付 。
7、利息、应付费用和其以及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部分 , 并将有关资料转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含省级)总预算会计 , 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 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 , 其余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 。
同时 , 还应按照转入“借入款项”科目的金额 , 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借入款 。
8、项”明细科目的借方 。
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 , 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不含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 , 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 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 , 其余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 。
同时 , 应按照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的金额 , 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 。
9、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
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 , 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
(三)净资产类 。
1.各项结余的结转 。
新旧转账时 , 将原“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基金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将原“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
2.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结转 。
新旧转账时 , 将原“ 。
10、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
3.预算周转金的结转 。
新旧转账时 , 将原“预算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周转金”科目 。
(四)收入支出类 。
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 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
自2016年1月1日起 , 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 , 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 。
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 , 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 , 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 。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一)资产类 。
1.关于原未入账的债权资产 。
新旧转账时 , 债务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 , 对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 。
11、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进行梳理 , 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 。
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 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 , 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1)借记“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 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
(2)借记“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 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
2.关于原未入账的股权资产 。
新旧转账时 , 根据管理条件和管理需要 , 股权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 , 对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进行梳理 , 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 。
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股权管理部门提供 。
12、的相关资料 , 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 , 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01/0023374285.html
标题:新旧|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核稿后(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