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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 , 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 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 。
7、、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 , 造成租 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 ,出租人对承租人 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 的任何责任 。
3. 发生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形 , 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 , 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 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
第 9 条 所有权1.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
2. 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 , 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 , 检查租 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
3.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 “所有 。
8、权标识” ) 。
承 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 , 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 , 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 用立即恢复原标识 。
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 , 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 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
第 10 条 保管、使用和维护1.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
2. 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 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 方式使用租赁物 。
3.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 。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 。
9、磨损零部件 。
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 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
第 11 条 禁止行为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 承租人不得: 将租赁物迁出设置场所; 自行或允许租赁物添附在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上; 自行或允许其他动产添附在租赁物上; 对租赁物予以出售、转让、转租、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放弃、或其他可能侵害出租 人所有权的处置; 声称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 拆除、遮盖、涂改所有权标识; 对租赁物或其任何零件进行任何增加、拆除、 替换、改进或其他变更 ,但必要的维修、维护除外; 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或其他方面 。
第 12 条 灭失毁损1. 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
2 。
10、. 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毁损( “事故”) , 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
若出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 , 承租人应立即自负费用修复租赁物; 若出租人认为不可修复 (包括经济上不可修复) 的 ,承租人应在事故后第 1 个租金到 期日选择:i )向出租人支付终止金(终止金为到期未付租金及其延迟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期末留购价款的总和) ;或ii )自负费用用相同或性能更好的设备替换受事故影响的租赁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出租人 。
3. 发生本条第 2 款第项或第项 ii )约定的情形时 ,本合同履行不受影响 ,承租人应继续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各期租金;发生本条第2款第项i)约定的情形时 , 于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 。
11、全部终止金后 , 受影响租赁物的租赁终止 , 出租人同意将该等租赁 物所有权(按届时状况)或对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 。
4. 即使租赁物被投保任何保险 , 承租人仍然必须在取得保险理赔前自负费用履行本条义 务 。
第 13 条 保险1.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就租赁物可能遭受的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投保 。
承租人投保的险 种、形式、保险公司以及保险条款应得到出租人的认可 。
前述保险应当: 将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列为保险受益人 , 且前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为唯一受益人; 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或责任之前保持充分有效; 不被取消或变更 , 除非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
2. 若出租人要求 , 承租人应立即将保险单 。
12、副本及保费支付凭证提供给出租人 。
3. 若本合同另有规定 , 出租人需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 , 出租人按其自主酌定为租赁物购买 保险 。
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 ,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 ,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足额收到保险费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01/0023374440.html
标题:融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修订版(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