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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數據存有合理懷疑時 , 亦得請甲方無償提出覆核報告 。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使用人或受任人於任何廣告媒體上刊載或揭示有關本信託事務時 , 應事先徵得乙方之書面同意 , 否則不得使用乙方商業名稱 , 或將其刊載於其廣告、文宣、銷售之產品等上 。
對尚未取得乙方書面同意之文義刊載 , 甲方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
五、甲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客戶訂約時 , 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其客戶明確 。
7、告知 , 該信託之受益人為甲方而非其客戶 , 甲方並不得使其客戶誤認乙方係為該客戶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
甲方有與客戶訂約者 , 並應於契約中明定 。
六、經甲方客戶請求時 , 甲方或乙方應提供前款所載之約定條款影本 。
七、於信託有效期間本信託契約因故提前終止時 , 甲方應告知禮券持有人本信託契約轉換至其他金融機構信託或其他法定履約保證方式 。
第十條:受託人之責任一、乙方應依本契約所約定方式收受、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 。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妥善處理信託事務 , 且負忠實義務 。
二、乙方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受損害或違反本信託約定處理信託財產時 , 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之責 。
但信託財產係因天災、戰爭、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減損或滅 。
8、失時 , 不在此限 。
三、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及最低收益 , 乙方依本信託所負之義務以信託財產為限 。
因甲方發行禮券業務所生之爭議或訴訟 , 概由甲方與禮券持有人自行解決 , 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
四、乙方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 , 惟必要時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但應事先徵得甲方之書面同意 。
乙方須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 第三人負與乙方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
五、乙方就甲方是否將已售出禮券所收受款項全數撥入信託財產之事 , 不負附署義務 。
第十四條:信託契約終止之事由一、信託存續期間屆滿或信託目的已達成或已無信託財產可供管理 。
二、因契約任一方違反本信託約定事項 , 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或改善 , 而逾期仍未履行或改善 。
9、者 。
三、甲方發生特殊事件 , 且未有第十七條經營權移轉之處理時 。
四、信託事務於繼續管理上有實際之困難而經甲、乙方以書面同意終止 。
第十五條:信託關係之消滅信託關係因發生約定終止事由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
第十六條:信託關係消滅時 , 信託財產之處理信託關係消滅時 , 乙方應將信託財產依下列方式交付甲方 。
一、因第十四條第一、第二或第四項事由致信託關係消滅時 , 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 , 就信託專戶之款項於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報酬、因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各項費用)後 , 如有剩餘 , 應返還甲方 。
二、因第十四條第三項事由致信託關係消滅時 , 甲方應提供流通在外禮券相關資料書面文件(包括 。
10、但不限於本禮券面額、編號等)予乙方 。
甲方如未能提供時 , 乙方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禮券持有人 , 限期登記、彙總以理清禮券持有人應分配之信託財產比率 , 並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 , 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報酬、因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各項費用)後 , 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信託財產報告書 , 併同剩餘財產交由甲方 , 依前述名單及剩餘信託財產現值與流通在外禮券總金額之比例分配返還之 , 仍有剩餘 , 歸甲方所有 。
第十七條:委託人經營權移轉之處理一、本信託之信託關係不因甲方經營權移轉而消滅 。
但經營權受讓人另指定信託受託人者 , 不在此限 。
經營權移轉係包含董事會改選、公司重整或合併等情事 。
二、甲方經營權移轉時 , 乙方仍應依信託目的 。
【礼券|礼券(预收款项)金钱信托契约】11、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 並以其業務受讓人為本信託委託人 , 繼續本信託契約之執行 。
第二十一條:其他一、甲方發售之禮券上 , 應載明本禮券所收取之金額 , 已存入發行人於華泰商業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 , 專款專用 。
前開信託存續期間自銷售日起算一年 。
二、甲方同意乙方於其營業登記項目、章程所定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或依法律之規定 , 得蒐集、電腦處理、利用、國際傳遞及提供委託人之個人資料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財政部指定之機構及其他法律所指定之機構等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2/0023646626.html
标题:礼券|礼券(预收款项)金钱信托契约(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