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契约 款项 信托 金钱 预收 礼券
1、禮券(預收款項)金錢信託契約委 託 人:萊閣時尚會館股份有限公司受託機構: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信託契約書萊閣時尚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立約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緣甲方印製飯店住宿券、現金券及餐券(以下簡稱禮券) , 藉以對其客戶發行並預收現金 。
為遵循法規並確保禮券持有人之權益 , 甲方將其發行用以表彰商品(服務)禮券之金額(以下簡稱禮券面額)交付乙方信託管理 , 由乙方依信託法、信託業法、相關法令之規定及信託本旨管理、運用及處分信託財產 , 爰簽訂本信託契約(以下稱本契約)條款如后 , 俾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條:信託當事人委託人:甲方受益人:即委託 。
2、人 , 惟甲方發生歇業、解散、重整、宣告破產、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經法院判決確定或主管機關核定致無法履行服務之情事(以下簡稱特殊事件)時 , 本信託受益權歸屬於持有禮券且尚有餘額未消費之持有人 。
受託人:乙方第二條:信託目的甲方為保護使用其所發行禮券持有人之權益 , 將其每次發行禮券之金額 , 即禮券面額之全額信託交付乙方 , 由乙方依本契約之意旨及約定條款 , 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與處分 。
第三條:信託存續期間一、本契約存續期間自契約簽定且完成首筆信託財產交付之日起 , 以首年內甲方印製發行之禮券為限 , 每張禮券信託期間為銷售日起一年(下稱信託截止期限) , 是故本契約存續期間為二年為止 。
二、存續期間屆滿 , 若無異議 , 本信託自動 。
3、展延一年 。
其後再屆期者 , 亦同 。
任一方若有異議 , 應於存續期間屆滿一年前 , 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之意思表示 。
第四條:信託財產、本信託所稱信託財產係指:(一)甲方存入信託專戶之資金 。
(二)信託專戶之存款利息所得 。
(三)其他依本契約約定須存入或撥入信託專戶之款項 。
二、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損毀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 仍屬信託財產 。
第五條: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一、信託財產係以華泰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以下簡稱信託專戶)之名義登載 , 甲、乙雙方同意開立於華泰商業銀行 。
二、本信託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方法為特定單獨管理運用 , 甲方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 , 並約定由甲方或其授權具有決定權之人就該信託財產 。
4、之運用範圍或方法為運用指示(運用指示函如附件一) 。
該運用指示包含金額及運用方式等予以具體特定 , 並由乙方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管理運用 。
但甲方之指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 。
三、如乙方依其合理之判斷 , 確定甲方或其授權具有決定權之人之任何指示不合法或無法執行 , 乙方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 , 並暫緩依照甲方是項指示行事 。
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 以書面向乙方變更其指示 。
四、因甲方或其授權具有決定權之人指示不合法或無法執行之情形致乙方暫緩執行 , 而發生信託財產任何損害或損失 , 乙方不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五、甲方同意乙方依本信託及甲方之書面指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 , 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乙方業務部門作為存款 。
第 。
5、七條:風險承擔及損益歸屬一、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所生之各項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政治、經濟、市場、投資標的本身、交易對象、交易商、仲介商、匯兌機構、經紀商、承銷商、發行機構、代理商、基金經理公司及交易過程等所產生之各種風險) , 悉由甲方自行承擔 , 乙方依法不得擔保信託本金 , 亦不擔保承諾最低收益率 , 甲方應自負信託財產管理運用之盈虧 。
二、甲方瞭解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範圍若指定用於存款保險條例中存款保險範圍外之標的時 , 不在乙方之銀行存款保險之保障範圍內 。
第九條:委託人之責任一、甲方發行銷售之禮券均應先將禮券面額等值現金存入信託專戶並經乙方蓋章簽證 , 否則甲方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
二、因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需 , 甲方應及時 。
6、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證件 , 並保證資料確屬真實 。
乙方並不負辨認資料內容真偽之責任 。
倘可歸責因提供資料虛偽或錯誤致使乙方受有損害時 , 甲方願負擔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
三、乙方得隨時派人查核甲方提供數據之真偽 , 甲方不得拒絕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2/0023646626.html
标题:礼券|礼券(预收款项)金钱信托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