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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_0(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改变 嘉兴 管理办法 20 用途 规划



7、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需修改完善的 , 应当自征求意见或者专家论证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 , 应当出具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需要补交地价款的 , 应当先函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 在申请人补交地价款后出具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 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经批准临时变更房屋用途但需要补交地价款的 , 申请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并补交地价款 。
补交地价款的标准为:(一)属宗地临时改变用途的 , 补交地价 。

8、款=(新土地用途宗地地价原土地用途宗地地价)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年限5%;(二)属分摊土地临时改变用途的 , 补交地价款=(新土地用途平均楼面地价原土地用途平均楼面地价)房屋建筑面积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年限5% 。
前款规定的宗地地价和平均楼面地价 , 根据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计算后确定 。
第十一条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应当载明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期间 ,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 , 按房屋原用途和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涉及外立面装修的 , 应当在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中予以确认 。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 , 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三十日以上;房屋位于实行 。

9、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内的 , 应当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第十四条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变更用途后 , 使用该房屋从事有关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其他行政审批的 , 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 , 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 变更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补办手续的 , 按擅自变更房屋用途处理 。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并按改变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 ,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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