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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地地基和基础 场地、地基和基础场地、地基和基础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 场 地 3.1.1 建筑场地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以下简称规范)第4.1.1条正确 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
对 不利地段 , 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 采取有效措施 。
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 类建筑 。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2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裂、泥石 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地段 , 在 查明地质、地貌、地形条件的基础上 , 应提供地震 稳定性评价及灾害评估 。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 , 应按规范4.1.7条 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 , 必要时应进行专门研 究 。
3.1 场。
2、地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3 对软弱土、液化土等不利地段 , 应按规范 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治理措施;对条状突出山嘴、 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 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 , 除保证其 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 , 尚应估计不利地段震 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 , 其地震影响系数最 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
增大系数可按规范条 文说明4.1.8条确定 , 但不宜大于1.6 。
3.1 场 地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4 建筑的场地类别是建筑抗震设计的重要 参数 , 应按规范第4.1.6条规定依据覆盖土 层厚度和代表土层软硬程度的土层等效剪切波 速正确划分建筑场地类别 。
当有可靠剪切波速 和覆盖层厚度且上 。
3、述两因素相邻两类场地的分 界处时 , 勘察报告应说明场地界于两类场地之 间 , 并通过插入法确定设计特征周期 。
3.1 场 地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5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 , 应符合4.1.4条 规定 。
场地勘察时应有一定数量的勘探孔 , 其深度应 大于覆盖层厚度 , 并分层测量土的剪切波速;当场 地覆盖层厚度已掌握 , 为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 孔可不必穿过覆盖层 , 但其深度不应小于20m;根 据区域地质资料 , 场地覆盖层厚度在场地类别划分 界线附近时 , 应根据实际勘探孔资料确定覆盖层厚 度 。
3.1 场 地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6 建筑场地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除应符合规 范第4.1.3条规定之外 , 尚应满足以 。
4、下要求 。
1、对未进行过初步勘察而直接进入详细勘察的由 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组成 的住宅或开发区 , 当区内房屋建筑为5幢或5幢以下 时 , 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估计各土层剪切波速; 超过5幢时 , 则应实测土层剪切波速 , 测量土层剪切 波速的钻孔数量应符合初步勘察阶段的要求 。
3.1 场 地 场地地基和基础 2、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估计各土层剪切波速确 定的场地等效剪切波速处于两类场地分界线附近 时 , 应实测土层剪切波速 。
3、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 , 每幢高层 建筑下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不得少于1个 。
对于联排式高层建筑 , 每一独立的结构计算单元 即为1幢 , 紧邻的两单元(两幢)合 。
5、计长度不超过 100m时可共享1个测量土层波速的钻孔 。
3.1 场 地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7 根据场地类别 , 应按规范第3.3.2 条和3.3.3条对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局部 调整 。
3.1 场 地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8 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补充计算的建筑, 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覆盖层范围各土 层的动剪变模量、不同条件下的动变形模量 和阻尼比等动力参数 。
(设计单位无此要求 时可不提供) 3.1 场 地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 液 化 地 基 3.2.1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 , 其 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应符合规范第4.3.1 条和4.3.2条的要求 。
设防烈度为6度时 , 一 般情况下可 。
6、不进行判别和处理 , 但对液化沉 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 和处理 。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2 液化判别可分为两步(初步判别和进 一步判别) 。
凡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不考虑 液化影响时 , 不必再作进一步判别 。
3.2 液 化 地 基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3 液化土的初步判别应符合规范第 4.3.3条的规定 。
3.2 液 化 地 基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4 液化的进一步判别 , 应采用标准灌入 试验判别法 , 判别地面下15m深度内的液 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5m的深基础 时 , 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 。
液化判别应符 合规范4.3.4条和4.3.5条规范 。
3.2 液 化 地 基 场地地基和 。
【场地|场地地基和基础PPT课件】7、基础 3.2.5 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 , 评价液化等级的 基本方法是:逐类判别(按照每个标准贯入试验 点判别液化可能性);按孔计算(按每个孔计算 液化指数);综合评价(按每个孔计算结果 , 结 合场地地质地貌条件 , 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
为判别地基液化而布置的勘探孔不得少于3个 , 当各 孔液化指数差别较大 , 综合评价难以确定场地液化 等级时 , 应增加判别孔的数量 。
3.2 液 化 地 基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6 液化判别的标准贯入试验点的竖向间 距为1.01.5m , 对于均质厚层土竖向间距可 为1.5m , 对于不均匀土层或薄层土竖向间距 宜取1.0m或小于1.0m 。
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 宜少于6个 , 试验 。
8、数据应正确可靠 。
3.2 液 化 地 基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7 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根据液化的可能危害 程度区别对待 , 应对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 进行综合治理 , 减少处理工作量 。
根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 级等 , 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
地基抗 液化措施应符合规范第4.3.6、4.3.7、 4.3.8、4.3.9及4.3.10条的有关规定 。
3.2 液 化 地 基 场地地基和基础 3.3地基基础抗震设计要点 3.3.1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 上 。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
3.地基为软弱粘性土、 。
9、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 时 , 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 , 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 。
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 持力层 。
当以轻微或中等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时 , 应控制基础外侧液化土的液化并经严格认证 。
场地地基和基础 3.3地基基础抗震设计要点 3.3.2 对于主体与裙房或附属地下建筑结构 连为一体的高低层建筑、平面不规则或荷载 分布不均的建筑 , 应验算各主要控制点的沉 降量 。
应采取严格限制建筑物绝对沉降 , 避 免过大沉降差 , 减少沉降对上部结构的影响 (包括调整桩长和桩位布置等措施) 。
场地地基和基础 3.3地基基础抗震设计要点 3.3.3 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应 。
10、符合 规范4.2节的规定 。
对高宽比大于4的高 层建筑 , 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 应力;其它建筑 , 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 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
场地地基和基础 3.3地基基础抗震设计要点 3.3.4 采用桩基时 , 桩端应伸入液化土层以 下的稳定土层中 , 不得以可液化土层为桩端持 力层;伸入液化土层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 (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 , 且对于 碎石土、砾粗、中砂 , 竖硬粘性土和密实粉 土尚不应小于0.5m;对其它非岩石土尚不宜 小于1.5m 。
场地地基和基础 3.3地基基础抗震设计要点 3.3.5 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规范 第4.4节的规定 。
液化土桩周摩阻力及桩的 水平抗力均应乘以相应土层的折减系数 , 折 减系数按规范表4.4.3取用 。
场地地基和基础 3.3地基基础抗震设计要点 3.3.6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 , 应自桩顶至 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 的深度 , 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相同 , 箍筋应 加密 。
场地地基和基础 3.3地基基础抗震设计要点 3.3.7 要控制建筑物周边桩身尽量不出现拉 力或超过桩竖向偏心作用时的承载力 。
当无 法避免部分桩出现拉力时 , 承受拉力的桩应 按抗拔桩进行设计并考虑反复荷载的不利作 用 , 加强桩身与承台间的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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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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