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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2-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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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2-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2.2-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和年度继续教育 , 经考试合格 , 持证上岗 。
2、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和指挥工等特殊工种 , 都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 , 持证上岗 。
3、工程开工前 , 项目部应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 , 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
4、教育培训应形式多样 , 内容丰富 , 必须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 , 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5、认真抓好施工现场特殊工种的持证培训和日常教育工作 , 各特殊工种应定期参加复审 , 安全员应及时组织送培 。
6、新工人、复岗人员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 , 考试合格后上岗 , 并登记教育卡片和考核台帐 , 未经三级教育考核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操作 。
7、施工现场每年应对工人进行一次有系统性的安全教育并进行书面考试 。
8、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性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
9、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10、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 , 认真做好记录 。
11、补充内容:32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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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2.2-5|2.2-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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