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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人治理结构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2、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
31、、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损害股东利益的 ,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 不得退股;(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
32、;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6、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违反规定的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
33、资人的权利 ,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二、 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被判处刑罚 , 执行期满未逾5年 ,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
3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 公司解除其职务 。
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 任期3年 。
董事任期届满 , 可连选连任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 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第九十五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 除非有下列情形 ,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 。
35、其职务:(1)本人提出辞职;(2)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3)不能履行职责;(4)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 ,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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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范文|关于成立C型钢公司可行性报告【范文】(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