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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法学教学中的案例解析案例教学法使用的历史较长 , 适用的领域也较宽 , 如医学、法学、管理学等领域 。
总之 , 案例教学法并非什么新鲜事物 , 该文在此主要想探讨新形势、新技术条件下如何有效地在法学教学过程中进行案例教学 , 达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的目的 。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案例教学法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870年 , 始于美国法学院朗代尔院长对美国法学教育大规模的改革 , 他在1871年出版了第一本教学用案例集 , 首创了案例教学法 。
美国法学教育界掀起了一股强烈的改革之风 , 并在有关机构与组织的赞助与支持下新开设了以“诊所式法律课程”与“法庭辩论课”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课程 。
从此 ,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 。
2、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
我国大学教育历来注重知识的理论化与系统化 , 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总显得不足 , 体现在法学教育中就是对大学生法学理论知识掌握的重视 , 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时 , 用人单位总会抱怨科班生们什么都不懂 , 什么都不会 。
一言以蔽之 , 我国的法学教育已表现出培养出的“人才”与社会的实际需求之间较严重的脱节现象 。
虽然我国有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在不同程度上开设了类似于美国的法律诊所式课程或项目等 , 然而时至今日 , 我国的法学教育状况并没有明显的改观 。
在案例教学法的四种模式中 , “课堂讨论案例”模式由于具有简便易行、低成本等优点被常规教学中广泛采用 , 因此 , 文中以下论述皆以之为切入点进行 。
二、我 。
3、国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一)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地位仍被弱化 。
虽然大家都知道 , 法学教育不但要传授给学生法学理论知识 , 还应该教会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 换言之 , 法学教育既具有科学性(理论性) , 也有着职业技术性的特点 , 这是法学教育与生俱来的特性 。
然而 , 我们不可能还沿袭古老的师徒口授相传的方式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这显然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也不应该完全由学生自己去摸索 , 大学应责无旁贷地承担此重任 。
然而 , 我国的大学教育 , 总是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 , 更由于成文法传统的影响 , 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总有些薄弱 。
时至今日 , 我们并没有看到实践教学大纲 , 体系化的法学职业技能 。
4、训练模式等可以引证重视程度的文件、指南等的出台 。
可以看出 , 不管是国家或者是法学教育界 , 大家的认识并没有口头上说的那么到位 , 从根子上看 , 还是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在作祟 。
(二)教学大纲中没有安排案例教学的时间 。
各大院校在安排每门专业课的课时时 , 都是根据学分来确定的 , 如刑事诉讼法学的学分是4分 , 则每周安排4个学时 , 以此类推 。
笔者在教学一线工作多年 , 对课时有着切身的感受 , 也曾与同行就课时的设置探讨过 , 大家的共识是时间太紧 , 教材的内容都是匆匆赶完 。
我们不妨来考察一下授课内容 , 作为法学专业来讲 , 讲授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1、教材上的主要知识点;2、相关的司法解释;3、最新的理论前沿知识 。
以刑事诉讼法为 。
5、例 , 教材的内容一般是30章左右 , 每学期实际上课最多20周 , 每周的课时是4节 , 平均下来 , 每周要完成近两章的教学内容 , 再将上述授课内容的第二、三项加进去 , 可以想象时间的紧张度 。
可见 , 每门专业课仅讲授理论知识的时间都不充裕 , 留下进行案例教学的时间自然很少 。
总之 , 我国现行的教学大纲对课时的长短安排主要考虑了理论知识传授的需要 , 对进行案例教学的时间没有设置 , 忽视了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 。
(三)案例教材中的内容过于简单 , 综合性很弱 , 应试程度过高 。
翻开现行的各种案例教材 , 你会发现这些教材都有一些共同点 , 即案情过于简单 , 涉及到的知识点比较浅显 , 涉及到的法律领域也过于单一 , 根本不具有综合性 。
显而易见 , 这些案例是专 。
6、门为让学生理解并掌握某个或几个要考试的知识点而设计的 , 具有明显的应试教育的痕迹 。
然而生活是复杂的、多面性的 , 涉及到的领域不仅仅是某一个法律领域 , 也不仅仅只涉及法律领域 。
案例教材只关注教科书的理论和知识点 , 只为最终的书面考试服务 , 却忽视了对学生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发现、证明事实以及如何去解释、运用法律的技术方面方法的施教 。
(四)现行的考核评价体系过于单一在大学里 , 学生成绩的考核与评定通常由两部分构成 , 即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 。
平时成绩通常包含:考勤、回答问题、撰写小论文等 。
我们不难发现 , 学生的成绩主要由笔头功夫决定 , 成绩中能用于反映学生实践能力的部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
另外 , 现有的考试方式也仅限于笔试 ,。
7、而对学生职业技能水平的测试靠笔试是无法体现的 。
(五)案例教学的授课方式以老师讲授为主 , 过于单一“课堂讨论”模式是是常规教学中经常使用的方式 , 大多数教师却是通过讲授的方式进行案例教学 。
讲解案例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节约教学时间 , 而且学生容易掌握章节重点 , 但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老师对案例分析的过程 , 并不能能动地学习法律思维的形成过程 。
如果时间允许 , 有时也会在课堂上对案例进行讨论 , 但讨论的目的是形成统一的、与教材的参考答案和教师的理解相一致的“标准答案” , 以巩固所学理论知识 。
总之 , 案例教学是为理论教学服务的 , 介绍、分析案例的目的是增强课堂教学的形象性、直观性 , 至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则并不 。
8、是教学的重点 。
三、关于改革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想法 通过案例教学达到的理想效果是使学生学会法律思维的过程 , 使法学教育的两个宗旨皆能实现 。
因此 ,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
(一)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性 , 在行动上有具体的目标与步骤前文已说过 , 不论在专业发展目标或教学大纲上 , 虽然都提到要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等 , 却总处于边缘地位 , 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认识并不充分 。
我们应该转变观念 , 教育 , 至少大学教育不应该仍是应试教育 , 大学里培养的不能只是说得头头是道 , 放到社会上却又要从最简单的职业技能学习的人 , 大学应该教会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独立思考 , 应该起到缩短一个人成长所花的时间的作用 , 应试教育的桎 。
9、梏应该被抛弃 。
至于实际的行动 , 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对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应有总体的规划 , 制定实践教学的方针、指导思想 , 制定指导性的实践教学方式 。
案例教学法应在实践教学大纲中作为重要内容详加规定 。
(2)国家应组织权威专家及教学一线骨干力量编撰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案例集 。
这些案例集应该紧跟时代脉搏 , 收录一些最新的经典案例 , 并及时地更新以反映最新的法制动态 。
(二)在教学大纲中考虑法学实践教学的需要翻开现行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或者培养方案 , 我们会发现实践教学环节在整个培养计划中所占的地位是次要地位、所计划的学时也是很少的 。
事实上 , 在常规教学中 , 只考虑了理论教学所需课时 , 并没有为案例教学设置课时 。
10、 。
笔者认为 , 应该将实践教学的课时既在常规教学中安排 , 即增加每门专业课程的课时;另外 , 可以在毕业前、在各专业课程讲授结束后安排不少于一学期的专门的案例教学时间 。
这种想法产生的原因是:在学习各门专业课程的常规教学时间里 , 由于学生对法学专业的各门课程学习的时间先后有别 , 因而学生的法学知识不全面 , 无法分析综合性的案例 , 而法律实践中的案件都是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的 , 所以在各门课程学习结束后 , 学生具备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所需的大部分知识储备 , 再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去学习证据的搜集与查证方法、学习如何分析诉讼参与人的心理以及如何把握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 必然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
(三)增强案例教材的综合性 ,。
11、使之更接近生活的真实在当代信息化环境下 , 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中每天都披露有大量现实案件 , 尤其是网络的海量信息及强大的检索功能更可以为教学带来丰富的案例资源 。
然而 , 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另外一些客观事实 , 在各种新闻媒体中报道的案件 , 不管是基于当事人隐私的考虑或者是媒体信息来源的受限性等多种原因 , 媒体对案件细节的披露总是有限的;此外 , 往往一个具体的法律事件 , 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就是多方面的 , 即使在广受关注的今日说法栏目中也会出现一些难以厘清的案件 。
所以 , 对于学生来讲在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准备与查找上恐怕就会有不小的难度 。
如果把找寻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非基本法以外大量存在的行政法律法规)的任务完全交由 。
【当前|当前法学教学中的案例解析】12、任课教师去完成 , 无形中会大大增加教师的工作量 。
所以 , 可能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 , 将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作为一门课程 , 由专门的老师去教授或者指导 , 以上问题自然就会迎刃而解了 。
此外 , 我们现有的案例教材主要为文字材料 , 不妨编辑出版一些音像版案例教材 , 利用视频、声音等多媒体技术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的感官 , 给学生真实的情境体验 , 使学生从中体会到法律思维的乐趣 。
当然 , 这需要一些硬件设施的支持与投入 , 需用国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
(四)教学方法上要采取多种形式 , 尤其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教法上 , 应以学生为主体 , 教师在课堂上起引导作用 , 引导的目的是教学生思维的方法 , 要刻意去制造一种引起争论的氛围 , 使学生间形成多个交锋 。
13、 。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多种功能 , 如QQ、Emeil、帖吧等 , 让学生在课内和课外进行合作学习 。
上述授课方式要求老师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 对那些不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老师而言 , 他们对诉讼技巧与策略本来就并不十分熟悉 , 又如何去教会学生呢?为此 , 笔者曾思索能否安排一些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到案例教学中来 , 甚至直接将案件的审判席搬到大学校园 , 但又会碰到资金、地方司法机关的支持、案件当事人的安全保障等多方面问题的困扰 。
(五)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 把学生实际能力作为评定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成绩评定主要看学生的考试成绩 , 而考试的方式又以书面为主 , 无法反映学生的实际能力 。
在法学专业 , 我们应该把学生的实际能力的测评纳入总成绩 , 且所占比例不应低于40% 。
至于如何去测试学生的实际能力 , 笔者认为既要考虑学生平时课堂上的表现;另外 , 如今在公务员录取中 , 对入闱者的面试流行一种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可以借鉴和移植 。
在期末时 , 可以选择一些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 , 将学生分成几组 , 每组讨论后由老师根据各位成员的表现给出成绩 。
总之 , 案例教学法应当是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 对法学专业而言更是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 , 理应在法学教学中占据重要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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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当前|当前法学教学中的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