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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福州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个人 操作 细则 贷款 福州 购房 商业性


(八)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 。
(九)清户还款期满 , 借款人结清贷款 , 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
八、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1年7月11日起实施 。
九、特别提示(一)根据当年住房公积金可使用资金总额控制 , 商转公贷款按轮侯原则办理 。
(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
(三)商转公贷款后应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
(四)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借款人已离异 , 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借款人名下的 , 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查房、担保、评估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
(六)商转公贷款应严格执行二套房政策 , 三套房停止转贷 。
(七)未经中心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的决定前自行结清贷款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
(八)本办法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591-87434026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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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福州|福州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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