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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1最新版本)



按关键词阅读: 最新 2021 版本 全文 损害赔偿 人身 司法解释

1、本文格式为Word版 , 下载可任意编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1最新版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1最新版本)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以下简称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 , 结合审判实践 , 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 , 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 , 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缘由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当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
本条所称赔偿 。

2、义务人 , 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缘由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有意、过失的 , 按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但侵权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 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 , 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适用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 ,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 , 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 或者虽无共同有意、共同过失 , 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 构成共同侵权 , 应当按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当连带 。

3、责任 。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 , 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 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者缘由力比例各自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 , 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 , 应当按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当连带责任 。
共同危急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 , 不承当赔偿责任 。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 , 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 , 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当的赔偿份额不承当连带责任 。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 , 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当同等责 。

4、任 。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 , 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状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 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当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 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 。

5、理、爱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 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 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 , 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 , 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 , 按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 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当民事责任 。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 , 应当由行为人承当赔偿责任 。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 ,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 雇主应当承当赔偿 。

6、责任;
雇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
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 , 可以向雇员追偿 。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 ,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 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 , 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 定作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 , 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 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 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 , 也可以请求雇主 。

7、承当赔偿责任 。
雇主承当赔偿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 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 , 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 , 不适用本条规定 。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 , 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

8、 ,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 被帮工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 不承当赔偿责任 。
帮工人存在有意或者重大过失 , 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当连带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 , 被帮工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 不承当赔偿责任;
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 。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 , 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 , 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 , 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 。

9、以适当补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六条以下情形 , 适用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由全部人或者管理人承当赔偿责任 ,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
前款第(一)项情形 , 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 , 由全部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当连带责任 。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 ,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养分费 ,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受害人因伤致 。

10、残的 ,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帮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受害人死亡的 ,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 ,。

11、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 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第十九条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 , 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 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定发生的费用 ,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第二十条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 。

12、的证明确定 。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 误工费根据实际削减的收入计算 。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 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酬劳标准计算 。
护理人员原那么上为一人 ,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 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

13、止 。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 可以依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 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 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帮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 。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 因客观缘由不能住院 ,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 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第二十四条养分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 。

14、机构的意见确定 。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 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按五年计算 。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削减 , 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 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第二十六条残疾帮助器具费根据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伤情有特别需要的 , 可以参照帮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帮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

15、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 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 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 计算二十年 。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按五年计算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

16、出额 。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按二十年计算 。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按五年计算 。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宅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根据其住宅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 按照前款原那么确定 。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 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根据第十八条 。

17、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原那么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帮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帮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帮助器具 , 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 ,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帮助器具费的 , 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状况 , 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 应 。

18、当一次性给付 。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改变的 , 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
定期金根据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 , 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 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打算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上一年度 , 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2021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适 。

19、用本解释的规定 。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 , 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 , 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 以本解释为准 。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21.05.01,截至2021年仍旧有效 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帮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 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 。

20、历、处方认定 。
必要时 , 可以托付法医予以鉴定 。
所在地治疗医院 , 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宅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 , 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 , 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别状况的除外 。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 , 一般不予赔偿 。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 , 原那么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 , 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 , 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
受害人擅自购置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 , 其费用不予赔偿 。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看的 , 其费用应予赔偿 。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有意拖延 , 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 。

21、延长住院时间的 , 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 , 应予赔偿 。
在诉讼过程中 , 治疗尚未结束的 , 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 , 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 , 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 , 可以一次性给付;
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 , 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 , 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
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 , 一般应当依据休假证明认定 。
受害人确需疗养但无休假证明的 , 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


22、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 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
固定收入 , 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 但不包括特别工种的补助费 。
奖金 , 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 , 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 , 以计征起点的 , 以计征起点为限 。
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缘由无奖金收入的 , 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 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 , 其误工费的赔偿 , 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
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 , 应以税单为据 。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 , 其实际削减的收入 , 应当予以赔偿 。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 , 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 。

23、分以下状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 , 其实际削减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背政策法律规定的 , 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 , 不予支持 。
假如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当者 , 因受害的确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 , 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 , 根据三倍计算 。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根据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 , 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
受害人生活的确不能自理的 , 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
护理期限 , 可以托付法医鉴定;
也 。

24、可以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 , 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根据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 , 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需转院治疗的 , 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
交通费的赔偿 , 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 。
但伤情危险 , 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 。
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 , 一般可依据实际票据认定;
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 , 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
6、 。

25、住宿费 必需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 , 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缘由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 , 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 , 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
住宿费的赔偿 , 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 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
7、养分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 , 受害人伤情严重 , 确需补充养分食品作为帮助治疗的 , 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
养分费的赔偿 , 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
应赔偿的期限 , 可以托付法医鉴定 , 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 , 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 。

26、部分劳动能力的 , 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
按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 ,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 , 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 。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 。
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 , 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 , 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 , 应当依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 , 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 , 根据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
10、丧葬费 丧葬费 , 一般包括运尸、火化、一般骨灰盒 。

27、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
丧葬费 , 根据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确定而增加的费用 , 不予赔偿 。
死者家属违背有关殡葬的规定 , 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 , 不予赔偿 。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 , 应当支付死者家属肯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 , 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 赔偿二十年 。
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加一岁削减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赔偿五年 。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 , 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 , 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 , 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 。

【人身|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1最新版本)】28、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 , 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 , 应予支持 。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 , 侵害人应承当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
如还有其他抚养人 , 侵害人应承当受害人承当的相应份额 。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 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 。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 ,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年削减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苦痛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 , 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苦痛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 由法院依据实际状况酌情判决 。
182021年7月 Word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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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人身|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1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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