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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官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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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法官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就案说法 , 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 , 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 , 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
二、几点心得体会 一是要精诚所至 。
法院调解的宗旨就是化解社会矛盾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司法保障 。
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 , 不但要重视法院调解 , 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 , 而且要更加注重调解效果 , 使法院的调解工作服从服务于大局 。
近几年来 , 我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一直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和首选办法 。

7、 , 尤其注重调解效果 。
2006年以来 , 年调解结案率均在70%以上 , 2008年达到78% 。
调解结案案件无上访、无申诉、无矛盾激化 , 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 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主要心得是对当事人要热心诚心 , 对调解案件要细心耐心 , 对处理结果要有公心和信心 。
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 , 从而赢得民心 , 最后才能让党和人民放心 。
如本人在2008年底具办一起某建筑企业拖欠外地30多名农民工工资一案中 , 由于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 , 该建筑企业所建设的商品房严重滞销 , 拖欠农民工半年的工资无力支付 。
眼看春节将至 , 30多名农民工如果在春节前拿不到工资 , 连回家的路费都成问题 , 更不用说他们远在千里之外的妻 。

8、儿老小还等着他们拿钱回家过年 。
看到30多名农民工兄弟绝望和无助的眼神 , 我暗下决心 , 再难也一定要在春节前让他们拿到工资 。
接案的当天 , 我便马不停蹄地找到某建筑企业 , 让他们想办法偿付工资 。
但该企业负责人告诉我 , 他们也想为农民工发工资 , 但所开发的商品房严重滞销 , 他们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支付工资 。
于是我和他们协商 , 能否将房价稍微降低一点 , 用售房款偿付拖欠的工资 。
在得到他们的首肯后 , 我连续几天想方设法 , 通过各种关系和渠道联系买主 , 终于使该建筑企业在短短的几天内售出5套房屋 , 获售房款100多万元 , 农民工工资59万多元全部兑现 。
二是要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 。

9、和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处分权 , 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民事调解的本质和灵魂之所在 。
人民法院的任何调解活动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 包括对调解程序的同意和对调解结果的同意 。
在司法实务中 , 少数法官以片面追求调解率为目的 , 以预测判决结案相威胁 , 迫使一方当事人因担心判决结果对己不利而被迫同意调解 。
更有甚者 , 出于不正当的目的 , 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 , 使对方当事人放弃实体利益 , 达成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 。
这两种使用错误甚至违法的方法所达成的调解协议 , 从表面上看无懈可击 , 但实质上却隐含了当事人的不自愿 。
质言之 , 这种情况也暴露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漏洞和不足 , 因而有发展完善之必要 。
三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法院调解的前提和基础 。
法 。

10、院调解是否需要“查明事实 , 分清是非” , 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
一种观点认为 , 既然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 , 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 “查明事实 , 分清是非”纯属多此一举 , 对调解结果没有丝毫的意义 。
相反 , 一方当事人在分清是非后可能会得理不让人 , 会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额外的要求 , 反而不利于调解 。
另一种观点认为 , “查明事实 , 分清是非”是民诉法关于调解的一项原则 , 作为法官就应当按照民诉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调解 , 否则严肃权威的法院调解便成了“和稀泥” , 所进行的调解无疑是“盲人骑瞎马” 。
本人持第二种观点 。
理由是:1、这项原则是定分止争的前提和基础 。
一旦调解不成或调解后一方反悔 , 按民诉法规定就应当及时判决 。

11、 , 而判决就需要“查明事实 , 分清是非” , 否则 , 所作出的判决便“无米之炊” 。
2、即使案件能够调解 , 如果事实查明了 , 是非分清了 , 责任划定了 , 谁输谁赢一目了然 , 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心知肚明 , 更容易接受调解结果 , 且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
因此“查明事实 , 分清是非”在法院调解中不仅是必要的 , 也是必需的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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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官|法官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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