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理论 精神 研讨
1、法的精神之理论研讨提到法的精神 , 人们首先会想到的是孟德斯鸠的法学著作论法的精神 。
在这篇法学名著中 , 孟德斯鸠从自然状态、气候、土地、人们的生活方式、宗教、人口、贸易、风俗、法律体系等各个角度对法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 指出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的“法的精神” 。
这些论述对法律以及影响法律的相关因素进行了一个全面的概括 , 可以使我们对法有一个相对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
要论及法的精神 , 首要的问题就是认清法的概念 , 即怎样对法来作出定义?法的性质和历史渊源是什么?法是否具有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品质和独立的运行轨迹?也就是说 , 只有理解了法的概念 , 明晰法的性质和法的历史渊源 , 才能对法的精神有更透彻的认知和更准确的把握 。
2、 。
马哲理论已经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
法的概念也是与时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 在法学的发展历史上 , 对于法的性质存在着诸多学说 , 彼此间的论战也长期存在 , 且至今仍无定论 , 在这里不作赘述 。
总结起来 , 对法的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体现在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两者之间的争论上 。
自然法学者们认为 , 法是直接根源于自然、人的本质或者“造物规则”的 , 自然法存在于万物的本质中 , 而不是由现实世界的国家立法者按照其主观需要来随意制定 , 它的内容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 。
与此相反 , 实证主义法学则试图将价值判断排除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外 , 并把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 。
法律实证主义者们认为 , 只有实在 。
3、法才是法律 , 而所谓的实在法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 , 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
这两种观点的争论延续至今 , 且胜负未定 。
两种学说也各自繁衍出了各种各样的分支学说 , 这几乎主导了现代法学的发展 。
法的精神是寄托在法的概念之下的 , 可以说法的概念决定了法的精神 。
根据自然法学的观点 , 法是存在于万物的本质中 , 是独立于人类意识之外 , 有独立的运行轨迹的 , 那么法就应该具有自己的独立的精神和品质 。
而根据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 , 法只是人类意志的体现 , 那么法就没有独立的精神 , 法的精神仅是人类意识在法律制度上的投影 。
因此 , 对于法的概念的解读 , 对于理解法的精神是至关重要的 。
既然关于法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 , 得到整个法学界认可的定义 ,。
4、那么法的精神是不是就成了一个没有探讨价值的法学命题呢?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 。
任何定义都是对性质和内容本身的“快照” , 并不具备普遍和持久的适用性 。
而法的概念与时代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
政治制度的迅速变迁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 使法的内容处在不断变化之中 , 法的内容的不断变化 , 自然就难以形成统一的法的概念 , 争论也是不可避免的 。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的精神这个命题没有探讨的价值 。
尽管法的概念在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 , 但是法律确确实实存在于社会实践中 , 它对现代社会的作用和意义越来越大 , 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律 , 秩序和正义就无从实现 , 社会也将难以为继 。
而法律实践的进行必须以法学理论为基础 , 因此 , 法学理论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 对 。
5、于法的概念 , 以及法的精神等问题的探讨 , 也是法学理论不可或缺的 。
法是一门科学 , 科学精神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 科学的精神渗透着人文精神 , 包含着价值目标 , 尽管现实中对于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我们面对各种价值冲突该如何取舍等这些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或者定论 , 但争论和探讨的过程本身 , 就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促进 。
所谓法的精神 , 就是指蕴涵于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之中 , 并对法的发展起支配性作用的一种内在的理念、信仰及价值取向 。
可以说 , 法的精神就是法的内核 , 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深入发展都是基于法的精神的内生动力 。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之间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 , 二者之间的对立并没有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发展产生阻碍 , 反而是法 。
6、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更多地从两种学派的理论中汲取营养 , 实现了兼容并蓄 。
因此 , 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发展中 , 在更多地注重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的同时 , 也更多地进行了价值的考量 , 这使得一些被公认的平等、公正、正义等价值也更多地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进行了对接 。
人们在面对纯粹的法律事实时 , 必须有一个理想的指引 。
而现在自然法的任务也不再是给我们一批理想的普遍立法 , 而是给我们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 。
在这种背景下 , 简单地判断法的精神是法的独立品质 , 还是人类意识的投影并没有实质的意义 。
因此 , 可以把法的精神理解为 , 承载了一些得到公众认可的价值的 , 具有一定的独立运行轨迹的法的内核 。
在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之 。
7、内 , 每一个部门法都会因其历史渊源、形式渊源、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制裁方式以及司法实践等诸多方面的不同 , 而具有其他部门法所不具备的特性 。
这种特性一方面为本部门法的独立性提供了理论支撑 ,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本部门法的独立精神和性格特征 。
也正是因为各部门法都具有不同的精神 , 各部门法的研究才能不断深化和发展 , 法学也才能在各部门法的理论交锋和理论融合过程中拓展研究领域 。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 也具备其他部门法所不具备的精神特质 。
关于这些精神特质的探究对于厘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 , 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 也会在促进经济法实践过程中向前发展 。
经济法精神 , 指蕴涵于经济法 。
8、律现象和经济法律制度之中 , 并对经济法的发展起支配性作用的一种内在的理念、信仰及价值取向 。
因此 , 在部分情况下 , 经济法的精神和经济法的理念是两个可以通用的概念 。
如有的学者就给经济法的理念做出如下定义:经济法理念是现代国家在依法适度干预经济的过程中 , 人们通过理性认识能力所把握到的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
但是对二者进行仔细的探究 , 也可以发现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 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则 , 即可以把经济法的理念理解为一种静态的价值标杆 , 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是否符合经济法的理念是判定理论和实践是否正确的核心要素 。
而经 。
9、济法的精神则把视线放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 , 更多地体现出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态度和利益调整的方式特点 , 即可以把经济法的精神理解为一种动态的价值追求 , 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正是在这种价值追求中不断深化发展 。
经济法的理念和经济法的精神共同构筑了经济法的品格特征 , 经济法正是在静态的价值标杆和动态的价值追求的共同作用下 , 实现其对经济利益进行调整的功能 , 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 。
经济法的精神植根于经济法律现象和经济法律制度之中 , 通过对经济法律现象和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 , 可以看到经济法在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时 , 所体现出来的理念、信仰及价值取向是一贯统一的 。
经济法所坚持的理念、信仰及价值取向除了包括法律所 。
【精神|法的精神之理论研讨】10、一贯坚持的平等、公正、正义等精神之外 , 最核心的问题是力求在“公”和“私”之间取得平衡 , 通过“公”和“私”的平衡协调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整理利益的增加 。
即现代经济法更关注的是“公”和“私”之间的平衡协调 , 采用多种手段使得“公”和“私”取得一个相对平衡稳定的状态 , 让二者和谐相处 。
“公”和“私”是相对宽泛而抽象的概念 , 难以对“公”和“私”进行准确而清晰的定义 。
但一般来说 , “公”意味着国家、公权、管理、经济集中、宏观调控、公法等概念 , 而相对的 , “私”则意味公民、私权、自主、经济自由、微观交易、私法等概念 。
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和冲突 , 如果不对二者进行必要的平衡协调 , 任由这种对立和冲突自由发展的话 。
11、 , 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的无序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被侵害 。
经济法在“公”和“私”之间进行平衡协调 , 基本前提是经济法在“公”和“私”之间保持中立 , 而不是倒向任何一方 。
中立的态度就决定了经济法对“公”和“私”之间利益的调整 , 不能简单地从“公”或者“私”出发 , 而是从双方的利益结合点出发 , 通过多种手段来达到“公”和“私”之间的利益协调 。
因此 , 经济法精神的核心是中立的态度和平衡协调的调整特点 。
在经济法律现象、经济法律制度 , 以及经济法的司法实践中 , 经济法的精神更多的表现为兼容并蓄、平衡协调 , 社会责任本位 。
而在经济法所体现出来的精神里 , 合作精神的倡导是经济法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 , 它能够比较重点地凸显出经济法精神的特质和基本内涵 。
但如今的时代 , 无论是学界 , 还是实务界 , 似乎都有一种“竞争统帅一切”的情绪 , 而忽视了市场经济的另外一个侧面合作 。
合作精神的缺失 , 必定会导致理论研究和社会经济实践走向歧路 。
在这种情况下 , 经济法在其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中在坚持对公平、合法、有效的竞争的维护的同时 , 对合作精神的大力强调就显得难能可贵 。
它以理性和务实的态度面对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 , 以求廓清纷争 , 达成共识 。
它立足于各经济主体的利益结合点 , 积极倡导国家和市场 , 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协同合作 , 以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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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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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精神|法的精神之理论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