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农村信用社 信贷业务 咨询 办法 报备
1、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 , 规范报备咨询工作程序 , 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 有效监督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重点信贷业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 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信贷业务报备咨询是指法人机构超权限信贷业务在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实施前向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报备咨询的工作制度 。
第三条 信贷业务报备咨询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风险管理责任 。
第四条 信贷业务报备咨询适用于法人机构辖内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业务 。
第五条 报备咨询的程序 。
1、法人机构提请报备咨询;2、信贷管理部 。
2、受理、审查;3、信贷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议;4、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5、审议结果回复 。
第六条 法人机构提请报备咨询 。
报备咨询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法人机构提请报备咨询的报告 。
报备咨询报告必须以法人机构的正式文件行文 , 主要内容包括信贷业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对报备咨询信贷业务的可行性评估情况 , 申请信贷业务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 , 法人机构贷审会对信贷业务的决策意见等;(二)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报备咨询表;(三)客户资料:1、客户贷款申请书;2、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客户营业执照 , 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4、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5、人民银行颁发的 。
3、贷款卡 ,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 , 符合公司章程的授权书;7、经有权部门审计或认可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8、中长期贷款的项目立项、环保等批复文件 , 固定资产项目可行性报告 。
(四)担保人资料: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 , 营业执照 , 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表 。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 , 抵押物权利证书 ,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 。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 , 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 ,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 。
(五) 。
4、法人机构的审查报告 。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法人机构对客户申请贷款的调查评估情况 , 对客户资料和信贷资料的审查情况 , 贷审会审议意见等 。
第七条 信贷管理部受理、审查 。
信贷管理部收到法人机构信贷业务报备咨询报告后 , 由初审人员负责登记 , 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内容认真核对 。
审查人员应严格逐项审查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基本要素的审查 。
主要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 。
主要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 , 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等 。
(三)信贷文件的合规性审查 。
主要审查信贷合 。
5、同是否规范 , 是否有利于维护农村信用社的资本权益 。
(四)执行信贷制度的审查 。
主要审查法人机构是否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 。
(五)信贷政策的审查 。
主要信贷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 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
(六)信贷风险的审查 。
主要审查客户是否有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抵押、质押物情况或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法人机构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得当等 。
(七)审查法人机构的贷审会意见 。
主要审查法人机构贷审会对信贷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评价意见是否得当 。
第八条 信贷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议 。
信贷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信贷管理部和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形成综合报告 ,。
6、呈送信贷咨询委员会成员 , 提请信贷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 。
第九条 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 。
信贷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 对提请报备咨询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 。
审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 与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 最后由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初步意见 , 组织投票表决 。
第十条 审议结果的回复 。
对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有疑议的 , 及时向法人机构提出质询和有关要求 。
法人机构在完善有关资料、落实相应要求后 , 可再报备咨询一次 。
审议有异议的 , 由信贷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回复手续 , 法人机构不得提请复议 。
对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无异议的信贷业务 , 信贷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意见 , 报请理事长审定后 , 由信贷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回复手续 , 通知法人机构审批实 。
【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办法】7、施 。
第十一条 报备咨询时间规定 。
信贷管理部门受理报备信贷业务后 , 应本着快速、高效原则严格审查 , 尽快提请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 , 及时将审议结果回复法人机构 。
原则上从受理到回复的时间:短期信贷业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中长期信贷业务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第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应建立报备咨询信贷业务跟踪监测制度 。
信贷业务发放的同时 , 法人机构应将信贷合同、他项权证、质物交接清单、借款凭证等资料复印件报信贷管理部 。
信贷管理部应对合同文本的使用、抵(质)押登记、借款凭证要素等进行审查 ,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法人机构 。
第十三条 严肃信贷业务报备咨询纪律 。
法人机构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多头放贷等形式规避报备咨询 。
报备咨询的信贷业务未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前 , 法人机构不得审批实施 。
对违反规定的 , 按照省联社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 , 修改亦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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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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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