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检查 监督 规定 消防 公安派出所
7、(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 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 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擅自使用、营业的 , 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 , 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 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 经民警和被检查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名 , 于检查后三个工作日内 。
8、存档备查 。
第十八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 , 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应当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 并依法予以处罚 。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 ,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可以口头责令改正 ,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
第十九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 , 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
对逾期不改正的 , 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 , 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 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第二十一 。
9、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 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一)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 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报公安派出所备案;(二)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罚款 , 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或强制措施的 , 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四)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 依 。
10、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 。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核查、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通知消除火灾隐患 , 以公安派出所名义实施的 , 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
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
公安派出所对公民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 法律文书加盖决定公安机关印章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 , 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的 ,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 。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所长 。
【公安派出所|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1、对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情况全面负责 。
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 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民警 , 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
农村、社区警务室民警负责责任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每年至少对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专兼职民警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培训 。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一)“十小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台帐;(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四)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台帐 。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十小场所”调整情况每年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第二 。
12、十九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 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 考评结果与派出所等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 , 成绩显著的 , 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因违反本规定 , 工作失职 , 监督不力 , 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 并取消派出所年度评先评优和等级评定资格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902/0024074655.html
标题:公安派出所|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