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检查 监督 规定 消防 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十小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
13、三)住宿场所:客房数50间以下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五)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 , 街道卫生院 , 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5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教学场所: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 , 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 , 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七)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小生产加工企业;(八)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九)物资储存场所: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 , 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库 , 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十)金融、证券场所: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金融、证券场所 。
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场所 , 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内的 ,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 , “以下”不含本数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鄂公通字7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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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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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安派出所|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