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有价证券 伪造 研究 比较 客体 罪行
如有学者在对伪造犯罪进行分类时 , 将刑法所规定的伪造有价票证罪划分为伪造有价证券罪这一类罪名中 。
7(2)车船票等有价票证不属于有价证券 。
如有学者认为 , 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 , 而如电影票车票船票等 , 虽然要花钱购买 , 并且其票面载有一定货币价值 , 但并不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 , 而是以提供某种艺术劳动服务为内容 , 不属于有价证券 。
8更有学者认为 , 车票船票飞机票邮票货票等有价票证都不属于有价证券 , 因为 。
7、它们根本不具有有价证券所共有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等特征 。
9(3)印花税票属于有价证券和有价票证之外的税收单据 。
有学者认为 , 有价证券在我国刑法中仅指金融凭证 , 而印花税票并不属于金融凭证 , 它的用途在于纳税 , 与国家金融管理体系无关;
有价票证持有人有权取得与票面价值相等的物质上的利益 , 或者有权要求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 而印花税票缺少这个特性 。
10(二)比较分析如英美法系国家将几乎所有的伪造对象都纳入文书/文件名下 , 仅规定了一个伪造罪 , 而不注意区分不同对象之间的实质差别 , 是很笼统的刑事立法 , 实质上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文书是社会生活中记录信息交流信息和发布信息的一种工具 。
8、 , 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 , 而印花税票和邮票等则是较为特定的概念 , 其购买与使用是一种市场行为 , 二者担负的主要功能并不相同 。
将具有财产性的有价证券理解为文书/文件是一种很牵强的做法 , 它抹杀了印花税票和邮票与文书在功能上的本质区别 , 也不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
刑法意义上的有价证券不以具有流通性为必要 。
伪造有价证券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有价证券的公信力 , 而并非其可转让性 , 有些票证 , 如飞机票等 , 即使不可以转让 , 仍然是财产权利的凭证 , 具有公共信用 , 持有人可据此得到预期的利益 , 其他人也同样相信持有人会获得此等利益 。
部分有价票证之所以采取记名制 , 更多的是考虑到交易安全等因素 , 维护其有价票证的公信力 , 而非其他原因 。
如果任何人可随意转让飞机票 , 势必会给机场的安保登机等工作和飞机的飞行安全带来隐患 , 进而影响飞机航运的安全及其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
此外 , 支票等金融票证中也有一些票证是不可转让的 , 但并不影响金融票证作为有价证券的身份 , 而总体来看 , 不可转让的车船票等有价票证所占的比重十分小 , 如果因为较少的不可转让的有价票证的存在 , 而否认有价票证作为有价证券的资格 , 是本末倒置 , 不足为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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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906/0024127585.html
标题:伪造|伪造有价证券罪行为客体比较研究(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