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有价证券 伪造 研究 比较 客体 罪行
1、公司绝密伪造有价证券罪行为客体比较研究【摘要】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票据 , 行使或处分该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必须以占有该证券为必要 , 虽然大多数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 但流通性却不是有价证券的共通要素 。
印花税票邮票车船票等票据 , 以及支付用电磁记录物宜认定为有价证券 , 而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不宜认定为有价证券 。
【关键词】伪造;
有价证券;
行为客体;
比较研究伪造有价证券罪作为一种侵犯社会信用的犯罪 , 历来受到各国的严厉打击 , 但是我国学界对于该罪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 如此势必会影响司法实践 。
伪造有价证券罪以有价证券为对象 , 但是对于有价证券的含义和范围 , 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以及刑法理论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见解 , 亟待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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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有价证券之概念研究从国内外的刑事立法情况来看 ,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对有价证券的概念作出规定 ,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研究价值 。
刑法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 无疑有助于在立法上划清有价证券的范围 , 有助于理解伪造有价证券犯罪的本质 。
我国刑法学界在探讨有价证券的含义时 , 主要参考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以及金融学界的主流观点 。
如有学者认为 , 所谓有价证券 , 应当是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财产权利的 , 被作为代表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者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 , 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 , 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凭证 。
1日本司法实务部门的意见以及学界的观点基本上等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占有说 , 并与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较为接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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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些观点的一致性在于 , 除了强调有价证券的财产性 , 即表示一定的财产权利外 , 还对该权利的实现方式提出了要求 。
有价证券只是一种虚拟的资本形式 , 其本身并无价值 , 只有价格 ,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 它只是一种交易的媒介和工具 。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 证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股票和公司债券等 , 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都不属于证券 。
刑法不能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去界定有价证券 , 毕竟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与股票公司债券之间存在较多的共性 , 如都表明一定的财产权利 , 都具有占有性 , 都具有公共信用并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等等 , 而它们在刑法上的差异表现得并不明显 。
因此 , 刑法上有价证券的范围要广泛一些 。
至于是否应当将有价证券限定在进行金融活动 。
【伪造|伪造有价证券罪行为客体比较研究】4、的凭证这一范围内 , 下文将予以讨论 。
二印花税票邮票车船票等票据的属性(一)国内外相关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印花税票邮票等票据是否是有价证券 , 有些国家并未予以明确 , 有些国家(地区)则采取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予以规定 , 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情况:(1)明确印花税票邮票等票据属于有价证券 。
如瑞士联邦刑法典第245条规定伪造或变造邮票印花税票或付款戳记 , 意图将其作为真品使用的 , 构成伪造官方有价证券罪 。
2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第十三章伪造有价证券罪中 , 第202条规定了邮票印花税票之伪造变造与行使涂抹罪第203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及行使往来客票罪 。
3(2)将印花税票邮票与有价证券作为三个并列的不同概念使用 。
如新加坡刑法典第十八 。
5、章与文件流通券及银行票据有关的犯罪中规定了伪造有价证券犯罪 , 并采取非列举的方式明确使用了有价证券一词 , 而伪造印花税票的行为却被规定在第十二章与货币及政.府印花有关的犯罪中;
4韩国刑法典第十九章妨害有价证券邮票与印花税票罪中 , 分别规定了伪造有价证券的犯罪和伪造邮票印花的犯罪 。
5(3)将印花税票邮票等视为文件/文书 。
在英美法系国家 , 由于对于伪造犯罪一般只规定了一个伪造罪 , 印花税票邮票等票据主要是被认定为文书/文件 。
如英国1981年伪造与假冒犯罪法规定 , 文件包含了汇票邮局汇款单联合王国邮票国内印花税票股票支票旅行支票支票卡信用卡等等 。
6我国刑法没有明确有价证券的范围 , 只是将车船票邮票等票据一同划分为 。
6、有价票证 , 并且未明确印花税票的属性 , 但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印花税票属于有价证券 。
学界关于印花税票邮票车船票等票据的属性问题存在如下意见:(1)邮票等有价票证属于有价证券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906/0024127585.html
标题:伪造|伪造有价证券罪行为客体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