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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熟人介绍,李小姐让朋友刘小姐为自己注射玻尿酸,结果因操作失误造成身体损害,李小姐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小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6080元。
案情简介
原告李小姐诉称,我在聚会的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小姐,因自己一直有做美容的想法,刘小姐建议向我的额头注射玻尿酸。刘小姐称自己曾在护校上学,也曾在美容院工作过,具有从事美容的资质。经双方沟通,我于2017年冬天在刘小姐家中接受了玻尿酸注射,并且支付费用。注射时刘小姐称可能碰到了血管,所以打完针额头出现瘀青。过了几日后,淤青部位恶化,刘小姐在家中帮我进行了溶栓处理,然而并未有好转。后经我要求,刘小姐给我退了款。为治疗额头伤情,我多次住院、进行门诊治疗,医院诊断为额部皮肤坏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刘小姐赔偿医疗费3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3000元。
被告刘小姐未出庭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小姐与刘小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微信沟通,协商确定由刘小姐为李小姐注射玻尿酸。2017年11月21日,在刘小姐安排的地点,刘小姐为李小姐在额头部位注射了玻尿酸,11月24日,李小姐额头注射部位出现溃烂,经刘小姐处理未能改善。11月28日开始,李小姐至整形外科医院、附属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额部皮肤坏死、面部注射美容术后。李小姐表示在本次事发之前,其亦曾经注射过玻尿酸,只是因为朋友介绍和价格便宜,其选择了刘小姐为其注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考虑双方过错,对于刘小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宜判定为80%。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考虑李小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金额与其额部受损的关联性的举证情况,对于相应损失金额,酌情判定为医疗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李小姐主张的交通费,证据不足,依据其诊疗情况,酌情判定为1500元。对于上述损失金额的80%,应由刘小姐赔偿予李小姐。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玻尿酸注射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只有取得相关许可的机构及该机构内具备医疗从业资质的人员,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刘小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对于其为李小姐注射玻尿酸导致的身体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小姐自身对于选择产品及服务提供者,亦存在过错,据此应相应减轻刘小姐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刘小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均是医疗美容的范畴。本案提醒我们,消费者选择医疗美容过程中应当谨慎、理性,须选择取得相关许可的机构及具备医疗从业资质的人员进行医美服务,提高风险意识、保护意识,切勿贪图便宜,盲目消费。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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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现场)
【】网址:/a/2022/0208/020Q2416352022.html
标题:交通费|在朋友家打“玻尿酸”导致额部皮肤坏死,该怎么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