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酒后替朋友担保,结果欠下6万元外债:名字可不能乱签
饭不可以乱吃 , 名也不可乱签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具有特殊法律属性 , 只要是签名就证明自身参与认同 , 特别是合同、借条等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文书资料 , 如果签名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 所以最好不要随便签字 , 以免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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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里糊涂地成为担保人
朱大红怎么也没想到 , 就因为和朋友曾立志吃了顿饭 , 酒足饭饱后签个名字 , 自己会成为被告人 , 真是损友无处不在 , 只能自认倒霉 。 而后来因为朱大红始终不愿承担责任 , 还差点身陷牢笼 , 确实可悲可叹 。
朱大红和曾立志都是云南省大关县人 , 因为居住地相隔不远 , 两人又经常交集 , 久而久之便从乡邻变为好朋友 , 并经常在一起约酒谈心 , 不亦乐乎 。 其实双方的交情从一开始还是很淳朴的 , 并不带有任何功利色彩 。
曾立志是个心气很高的人 , 一直想要搞事情发财 , 可由于自身学识较浅 , 加上不善经营 , 虽然心比天高但还是命比纸薄 , 多年来不仅没有发财 , 反而欠下了外债 , 这一点朱大红虽然看在眼里 , 也想出手帮助 , 奈何本身并无多余的钱财 , 也只能言语安慰 。
一个人想要搞事业 , 这种心情是难能可贵的 , 但诸多的外因和内因加持 , 并不是每个搞事业的都能成功 。 其实如果真的无法改变现状 , 不妨脚踏实地打一份工 , 解决自身生活难题更为靠谱一些 。 但曾立志并不这样想 , 虽经社会反复毒打 , 依然对自己的未来抱有幻想 , 并想再借上一笔钱翻身 。
我是京子光 , 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 , 欢迎阅读 。
于是曾立志找到同村另外的村民罗勇 , 提出了借钱翻本的想法 。 对于曾立志的现状 , 罗勇多少还是了解一些的 , 但毕竟是乡里乡亲 , 碍于情面又不好直接拒绝 。 眼见罗勇有些迟疑 , 曾立志便将罗勇叫到自己家中 , 准备好酒好菜招待 , 希望能够把事儿办成 , 在此期间 , 曾立志还邀请了好友朱大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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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过三巡 , 菜过五味 , 曾立志再次向罗勇提出了借款要求 , 由于无法推脱 , 罗勇称只要曾立志找个担保人 , 自己就把钱借给他 。 可是6万元对于谁都不是小数目 , 没有铁一般的关系 , 又有谁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呢?这个要求让曾立志顿时陷入了烦恼当中 。
然而当他抬眼看到酒意正酣的朱大红的时候 , 突然间又豁然开朗 , 这眼前不就有一位担保人嘛 。 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 , 得来全不费功夫 。 当曾立志说出想法之后 , 朱大红二话不说果断答应 , 十分爽快 。
真是恩人呐 , 朱大红这种情义让罗勇也受到了感染 , 因此也不再好意思拒绝曾立志的借款要求 , 同意将钱借给曾立志 。 这边见得到了罗勇的首肯 , 曾立志趁热打铁写下了借条 , 并邀请朱大红在担保人一栏中签字了名字 , 盖上了手印 , 如愿的拿到了6万元的借款 。
连带偿还责任难逃脱
但借钱容易还钱难 , 此后曾立志并没有因借到钱而翻身 , 反而事业一路走低 , 最终连这6万元也打了水漂 。 钱看来是还不上了 , 罗勇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 , 罗勇只有将曾立志和朱大红共同告上了法庭 , 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自己的借款6万元 。
这时候朱大红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 极力辩称自己只是做了个担保 , 也没有和曾立志分钱及从中获利 , 只是签了个字而已 , 为何要和曾立志共同偿还这比钱 。 那么 , 朱大红的抗辩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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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曾立志向罗勇借款6万元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也得到涉案当事人的认可 , 曾立志和罗勇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 曾立志没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违约 , 应当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
虽然朱大红只是在担保人一栏中签了名字并盖了手印 , 但应当认定朱大红与曾立志之间的担保关系成立 。 但双方并没有约定以何种方式进行担保 , 所以罗勇要求朱大红承担共同偿还债务责任的请求并不妥当 。 按照担保法规定 , 朱大红的行为应当默认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
也就是说 , 只要曾立志有能力偿还债务 , 则朱大红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 一旦曾立志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 , 则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 罗勇是可以要求保证人朱大红承担还款责任 。
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 虽然朱大红不用和曾立志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 但曾立志如果无钱还债或者人间蒸发 , 朱大红必须要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 所以自古以来“不做中 , 不做保 , 不做媒人三代好”这句话是由实践得来的 , 也是值得时刻警醒的 。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朱大红对该笔案款承担偿还连带责任 。
遭强制执行主动还款
后面的现实是残酷的 , 从曾立志现在的状态来看 , 已经盐干米尽 , 即便判决生效后 , 能否偿还罗勇这笔钱还是未知之数 , 当然双方也陷入了债务追讨拉锯战 , 罗勇随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 听到风声之后的曾立志立即离开了大关县 , 前往外地打工 , 一去多年杳无音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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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强制执行程序 , 当地法院对曾立志的财产进行了查询 , 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 由于也找不到曾立志的踪影 , 罗勇便将尚在大关的朱大红列为被执行人 , 并向法院提供了朱大红的财产线索 。
原本以为只要曾立志还在人间 , 自己就不用操心还款 , 但现在曾立志人间蒸发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放在谁当债主 , 恐怕也会找担保人来说事儿 , 何况按照法院判决 , 朱大红也应当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连带责任 。
2022年3月 , 当地法院对朱大红的财产进行了控制 , 仍然想不通自己错在哪里的朱大红当然不愿意配合 , 不仅和法院执行人员躲起了“猫猫” , 还以各种方式阻碍和规避执行 , 最终被当地法院采取了拘留措施 。
早知如此 , 何必当初 。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 , 不加思考地给别人做担保 , 本以为没什么大不了的 , 谁知道后果会这样严重 , 更不会想到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但这些想不到其实早有定数 , 只是朱大红根本不懂其中的法律关系而已 , 如果他懂那么一点点 , 也不会做下如此糊涂的事情 。
况且 , 现在罗勇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一旦抗拒执行 , 轻则被司法拘留 , 严重的还会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 ,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 这个罪名最高是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 , 想想人生又能有几个七年 。
当然 , 朱大红本身并不傻 , 只是因为哥们儿义气犯了糊涂 , 面对法律的震慑 , 他也意识到走到这一步完全是因为自身草率、不懂法的结果 , 于法于理都应当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在这种认知下 , 朱大红主动联系家人先凑钱偿还了罗勇2万元 ,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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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 , 签字要谨慎 。 现如今这社会 , 很多看似光鲜亮丽的人实则已经负债累累 , 随意签字担保无疑给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 只会给自己带来祸患 。 当然 , 如果自身有实力且金钱充足 , 那又另当别论了 。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云南一男子酒后替朋友担保,结果欠下6万元外债:名字可不能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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