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肖像权纠纷 艺人蔡少芬起诉成都一家风湿医院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宋潇实习生冯莲
围绕肖像权纠纷 , 成都一家风湿医院被艺人蔡少芬告上法庭 。 7月26日 , 采访人员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 , 近日 , 该院审理的一起肖像权纠纷案引发关注 , 案件原告为艺人蔡少芬 , 被告是成都武侯附大强直类凤湿医院有限公司 。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2015年至2016年 , 某医院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上 , 共发布了12篇借用蔡少芬姓名和肖像的文章 , 用以宣传声称可以治愈强直性脊柱炎的“小分子微创技术” , 蔡少芬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 , 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 , 因此提起诉讼 ,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蔡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
姓名和肖像被商用宣传?
艺人蔡少芬起诉侵权方
这起案件的来源 , 要从蔡少芬的一条微博说起 。
2015年7月31日 , 蔡少芬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一条动态称 , “愿有强制性脊椎炎的病人 , 能够平安、快乐健康起来 。 ”
这条微博下方还配上她对于“强制性脊椎炎”的治疗进程 。 蔡少芬提到 , 医生跟她说这个病是免疫系统失调 , 只能靠吃止痛药减轻痛楚 , 目前 , 她的病情已经停止疼痛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强制性脊椎炎”属于风湿病范畴 , 是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中的一种 。 相关研究表明 , 该病原因尚不很明确 , 以脊柱为主要病变的慢性疾病 , 病变主要累及骶髂关节 , 引起脊柱强直和纤维化 , 造成弯腰、行走活动受限 , 并可有不同程度的眼、肺、肌肉、骨骼的病变 , 也有自身免疫功能的紊乱 , 所以又属自身免疫性疾病 。
因肖像权纠纷 艺人蔡少芬起诉成都一家风湿医院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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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蔡少芬的微博截图
而就在蔡少芬发布微博之后 , “场外风波”也出现了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 , 蔡少芬及其代理人指出 ,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 , 微信公众号“成都武侯附大强直医院”发布了《蔡少芬:我在跑男录制现场我的强直性脊柱炎完全康复了》、《解密“皇后娘娘”蔡少芬明星光环下的世界》等12篇文章 。 这12篇文章中均使用了蔡少芬为介绍“小分子微创技术”的现场活动图片 。
在庭审过程中 , 蔡少芬及其代理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刻删除全部侵权内容 , 终止侵权行为 , 赔偿损失人民币16万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 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 合计人民币20万元 。
争议焦点
“强制性脊柱炎”到底是在哪儿治愈的?
判决书载明 , 此前蔡少芬曾于2015年7月31日在微博中公开发文表示“从来没有代言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的医院” 。
蔡少芬认为 , 武侯强直医院在其名下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上共发布12篇借用姓名和肖像的文章 , 用以宣传其声称可以治愈强直性脊柱炎的“小分子微创技术” 。 上述文章中用视频、图片和文字描述等方式明示或者暗示蔡少芬是通过“小分子微创技术”治愈了强直性脊柱炎 。 而她是在香港的医院治愈了该疾病 , 并未在内地的任何医院治疗过该疾病 。
因肖像权纠纷 艺人蔡少芬起诉成都一家风湿医院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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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是:蔡少芬系演员 , 有一定知名度 。 武侯强直医院是微信公众号“成都武侯附大强直医院”的运营主体 , 该公众号的名称记录显示:2018年10月15日“新注册公众号”改名“成都强直医院” , 2019年10月11日“成都强直医院”认证“成都武侯附大强直医院 。
而武侯强直医院的成立日期是2017年11月7日 , 法定代表人葛某 , 而成都京研强直性脊柱炎研究院注册时间为2012年3月19日 , 该公司因注销营业执照于2020年7月17日决议解散 , 法定代表人为林某 。
在庭审中 , 原告确认案涉12篇文章在开庭前已经删除 , 未对武侯强直医院和成都京研强直性脊柱炎研究院的关系予以明确 。
涉案侵权文章发布在医院成立之前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 案涉12篇文章中未经蔡少芬同意使用其肖像为医院作宣传 , 且文章内容整体意思表示是案涉文章中提及的医院治愈了蔡少芬的强直性脊柱炎 。
但是 , 原告主张案涉文章中提及的医院应为武侯强直医院 , 因武侯强直医院是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 , 上述文章标题下均显示“成都武侯附大强直医院” , 且该案起诉后案涉侵权文章已全部删除 , 说明武侯强直医院对该公众号有实际控制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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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 , 因涉案侵权文章发布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 , 而武侯强直医院于2017年11月7日成立 , 可以推知被告武侯强直医院并非涉案文章发布者 。 虽然涉案微信公众号现由武侯强直医院实际控制 , 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武侯强直医院系涉案文章的发布者 。 结合涉案文章中“蔡少芬女士……就诊医院为成都京研强直性脊柱炎研究院”“成都京研强直性脊柱炎研究院将依法保留追究权”以及文章尾部所附的成都京研强直性脊柱炎研究院推广信息 , 可知文章宣传的医院应当为成都京研强直性脊柱炎研究院而非武侯强直医院 , 因成都京研强直性脊柱炎研究院现已注销 , 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由武侯强直医院继任成都京研强直性脊柱炎研究院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因此 , 法院对原告蔡少芬主张被告武侯强直医院侵犯其名誉权及肖像权不予认可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 判决驳回原告蔡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750元 , 由原告蔡少芬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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